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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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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0 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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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区停车秩序管理水平,深化整治查纠违法停车执法问题,提升市民文明参与交通意识。根据长汀县纪委监委关于“点题整治”要求,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车辆停放规定告知如下,请广大市民按照要求文明有序停放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在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停放、临时停车,应当按照标识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2021年初,我县被中央文明办确定为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县委、县政府着眼全局、立足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提升我县城市形象,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更高水平的文明长汀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是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之年,为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构建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希望广大司机朋友能从城市发展的大局出发,文明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争当文明交通的实践者和维护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目前,我县城区停车场共有店头街路口停车场、一中地下停车场、西外街停车场(西客站对面)、瞿秋白纪念馆停车场、儿童乐园停车场、商业城停车场、电信大厦内(单位对外)停车场、恒信工业园内停车场(单位对外)、中云财富广场停车场、辛耕别墅门前停车场、梅林戏院停车场、罗坊林荫停车场、旅游集散中心停车场、梅林智能停车场(汀州人家对面)、妇细保健院停车场、长汀一建公司临时停车场等16个停车场及1781个路侧停车泊位,请广大司机朋友依法依规、文明有序停放车辆。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依规对车辆违法停放行为进行查处,全力助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请你我共同监督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我队执勤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监督电话:0597-6829909。
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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