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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 长汀这个养殖场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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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6 19: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Reserved来自: Reserved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3〕122 号福建省希标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3742B70 法定代表人:钟*标地址:长汀县濯田镇桐睦村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5日对你农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畜禽规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造成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23年5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法人钟*标陪同下的现场检查情况;2.2023年5月25日现场拍摄照片1份及《现场勘察附图》1份,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3.2023年6月8日对你公司法人钟*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4.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的合法;5.2023年6月8日由你公司法人提供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及法人的身份。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5日下发了《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环罚听告字〔2023〕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实行)》第十一条第12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柒仟零壹元整(小写:7001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办理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龙岩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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