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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命由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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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县委书记县政府领导:
本人是原告现任老公,事由我老婆跟她前夫离婚后产生的矛盾,法院判决男方跟她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女方家里赶不走,家里亲戚来赶不赶不走,就赖在家里,耍赖怎么会有这种无耻之徒,此男人如此嚣张跋扈霸占他人房屋,强制居住,扬言就是死也要死在这里,要是把我赶出去我就一命抵三命,简直就是土匪一样,在现代社会怎么会有这种人,还有没有法了,简直就是无法无天,天理不容,男方想争夺女方的房产权,欺负她们孤儿寡母没人帮,但这是女方养父做的房子是他们婚前财产,男方没有权利争夺,况且房子一直都是她养父的名字,就这导致他们一直发生矛盾,我们走头无路只好向政府部门诉求,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来了也赶不走,找司法所也不行,找法院起诉也给退回来了,我就想问问在长汀县城哪里还可以管,哪里还有法,难道普通百姓真的是被人欺负无法申冤了吗?政府部门的权利呢?这种小事情政府部门都无法处理了吗?试问你们家的房子被人莫名其妙的居住在家里,是何等感觉?难道真的要发生流血事件了才有人管?试问我们长汀是文明城市吗?我们长汀县城能把这种人赶出去吗?不行啊话就上报龙岩市,在不行就上报省里?以下内容是上交法院起诉状,在此我肯请求县委书记县政府领导给予主持公道,还我长汀一份安宁!!!
敬礼
县委书记县政府领导
2024年1月25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兰**,女,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南山镇蔡屋村羊角口1-1号,
被告:蔡**,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南山镇蔡屋村羊角口6号,
请求事项:1、判决被告立即迁出原告单独所有坐落于长汀县南山镇蔡屋村羊角口1-1号的房屋,停止对原告不动产权的侵占;2、判决被告赔偿损坏原告房屋大门的损失费3600元;3、判决被告在离婚后还在原告房屋产生的住宿费、电费,1000元。4、判决被告在原告房屋怒骂他人,殴打他人,恐赫威胁他人,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伤害,精神失常,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23年11月14日,经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坐落于长汀县南山镇蔡屋村羊角口1-1号的房屋是原告父亲蔡**生前的财产,父亲蔡**病故后,由原告单独继承所有,原告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与原告离婚后,被告无权继续在该房屋居住生活,应无条件迁出该房屋,但被告至今未迁出该房屋不但如此还踢坏了该房屋的大门,经技术人员评估造成损失为3600元。原告认为,上述房屋是原告依法继承所得的合法财产,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迁出该房屋,但被告至今未予迁出且还踢坏了房屋大门、房间门,还经常怒骂、殴打他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不动产权,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一种侵权行为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按原告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4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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