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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15: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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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汀县人民法院
黎某向信用社借款10万元,罗某为该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黎某未依约还款、罗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信用诉至法院。执行过程中,法官经调查发现,黎某在法院尚有多个被执行案件,金额达40万余元;担保人罗某在县城经商,收入颇丰。法官联系罗某还款,罗某称其非借款人,不同意还款。法官向罗某耐心释明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后果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方式。罗某最终对生效判决表示理解和接受,并主动到信用社代黎某偿清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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