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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1 1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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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极端天气
一棵常青树的树枝断落
砸坏了规范停车的车辆
到底应由谁来赔偿车主损失?
近日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
断枝砸坏车辆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依法判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
本
案
情
2023年8月的一天中午,谢某将自己的车子停在某小区划线停车位内,便回到该小区租住房休息。然而,当天中午车位边的某小区绿化树的树枝发生断落,断落树枝直接砸在了谢某的车上,造成了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谢某将车辆交由4S店维修,并为此支出维修费。由于无故遭受损失,谢某认为某小区的物业公司既然收取了停车费,就应当负责小区内停车场地安全,遂要求该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则认为谢某擅自把车开到4S店维修,维修定损时也未通知物业工作人员,且事发当天不存在恶劣天气,断落的树枝系枝繁叶茂的常青树,应当属于意外事故,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谢某与物业多次沟通后,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断落的林木系小区内的绿化树木,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有偿的物业管理服务,由其为小区内公共绿化进行养护和管理,故某物业公司属于绿化树木的养护管理人。事发当天,无风无雨,并未出现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断落的树为常青树,断落的树枝也非干枯树枝,树枝断落的事实恰说明案涉树木没有得到及时和良好的维护,谢某的车辆停放在划线停车位上被小区内断落的树枝砸中受损,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谢某的合理损失。
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龙岩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有偿的物业管理服务,由其为小区内公共绿化进行养护和管理,故物业公司属于小区内绿化树木的养护管理人,对树木有管理、维护、防范、控制风险发生的义务。林木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只有在证明自己对损害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而在该起案件中,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树木的管理、维护及防止危险的发生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此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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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岩新罗法院
|编辑:小编小福 |监制:小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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