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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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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09: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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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回 5楼(锐拓铭) 的帖子
引用第30楼游客于2011-08-13 22:52发表的 回 5楼(锐拓铭) 的帖子 :
[s:153] [s:153] [s:160] 看完楼主和这位老兄在帖子我实在忍不住要回帖了:
一、一楼楼主真搞笑,这个属于信用社的回帖吗?信用社这么大在单位就不能有一个办公室或者专业部门正式来对待这样在“公关危机”吗?给消费者一个合理在解释就这么难吗?我相信这个回帖肯定是员工自己的个人行为;
二、信用社及长汀的很多银行确实在服务工作上得下些功夫,要切实站在消费者在角度思考问题,很多时候如果对方是“熟人”事情到你们手上就又好办了,所以服务的工作确实是你们要提升的;
三、“锐拓铭”同志也是很搞笑,首先如果你觉得你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你要做的是用法律武器投诉到“315”或者起诉到法院,整天在论坛上说什么“宪法、民法”什么什么这有什么意义,其次“锐拓铭”你真在很搞笑,你引用了很多法律条款我不知道你是什么职业?是否真的懂得这些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不懂就先去咨询一下律师或者懂的人。你所说的“遗失物”等解释和你案例上在标的完全是两码事,简直就是断章取义。
看到二位在帖子很多人就像我一样就是在看笑话……一个很好解决在事情在网上炒作了几天,还真有点无聊……不过我也很无聊关我什么事情哦!两位得罪了 我去315投诉了的啊,还在处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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