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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守望相助

[七嘴八舌] 关于河田中心学校(原河田学区)教师集资果场两次被征收补偿款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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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1-10-15 13:05:48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支招:
    主要事实:1、总出资应到位1000元/股,实际到位640元/股。
              2、后续资金360元/股,实际由承包方出资。存在多年没有提出异议,没有重订合同。(这种状态视为双方默认。)
              3、承包方从未交果。
   
    法律后果:   原股东丧失36/100的股权,由承包方取得。原股东有64/100的股权。
    分割方案:   可为:一、征地款按64:36分割;  
                       二、苗木按前三年苗标准补偿总额,按64:36分割;
                       三、原约定每年交果量只须交64/100;原先没交的果应补交(可折市均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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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1-10-15 13:07:35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239楼,别乱做“汇博电脑”的广告了,这种场合你也敢??小心名声越做越臭!!! [s: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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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1-10-15 14:23:23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罪魁祸首是刘副书记和陈荣民。他们可谓是利令智昏、胆大妄为。不是他们上官能得逞能作恶吗?不知那块被征用的土地有没有动工?如果没有,在那块地上插上牌子、打上横幅,事情很快就可以解决。征地补偿是国家安民抚民的重大策略。若是追究起来是很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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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1-10-15 16:43:58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这位法官有所不知。承包方根本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记得当年合同规定:承包方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受到监管。即当时有一个验收小组。承包方从生产资料的购买、运输、使用,都要经过验收小组成员的验收。承包方根本没有做到,所以当年所谓的投入是一笔糊涂账,大家怎肯再续交?我希望某些人认清形势,不要心存幻想,不要以为三百多个老师没用,一旦事情闹大,一旦紀检、监察介入,一旦分别隔离审查,当年的、如今的、过去的、现在的事都会真相大白,牵扯的人可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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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1-10-15 17:09:37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这位法官有所不知。承包方根本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记得当年合同规定:承包方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受到监管。即当时有一个验收小组。承包方从生产资料的购买、运输、使用,都要经过验收小组成员的验收。承包方根本没有做到,所以当年所谓的投入是一笔糊涂账,大家怎肯再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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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5 18: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占领论坛”第七日公告
     盼星星,盼月亮,期待已久的股东终将于明天召开,能不欢欣鼓舞吗?这些天,长汀论坛“关于河田中心学校(原河田学区)教师集资果场两次被征收补偿款的归属”的主题受到最多的关注,浏览人次已突破15000,跟帖回复近500次,稳居热门之首,且人气还在不断攀升。乖乖,这才几天哩?毋庸置疑,“占领论坛”的战略是正确有效的,也是正义明智的。当然,这首先得感谢长汀论坛对“我们这群弱势但有尊严,地位低微却内心强大,憨厚老实而脊梁不屈者”的极大支持,另还有其他一些局外人士的声援,支招,在此一并致谢。诚请大家一如既往,给我们最大的支持,让本次维权再绽胜利之花,直至结出正果,届时发帖公告天下,为大家记功,设宴款待。
纵观众帖,我们不难看出:
     1、绝大多数人支持维权,声援正义,毕竟“人之初,性本善”,毕竟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树多成林不怕风,线多搓绳挑千斤。)
     2、个别网民感兴趣,期待“下文”,毕竟不知情,不妄下定论,毕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摆事实,讲道理,赢得中间力量,扩大阵营显神威。)
     3、“极个别人”被戳到痛处,急红了眼,头脑发热,一瞬间成了疯狗,龇牙咧嘴狂吠不已,大有见人就咬之势,毕竟“狗仗人势耀狗威,人不理狗狗自癫”,毕竟狗急了会跳墙,贼急了能不心虚吗?(天要下雨,他娘要嫁人——由他去吧!)
股东大会的脚步越来越近,为了把这次大会开成正义、团结、有效的维权大会,还是来回放果场股东维权的有关情况吧!
1    999年,原长汀县河田学区354名教师积极响应县委县府“大种大养,发展经济”的号召,以集资入股方式由学区出面向我镇明光村租得700亩山地,随后将山地开发的规划、整地、挖穴等技术和工序承包给我镇水保站。2000年6月学区未召开股东大会,竟采用行政手段将果场承包给丘木秀(官翰福之妻)、罗六秀(俞丛芳之妻),承包期为30年,合同明文规定承包方“只有经营管理和使用设施和产品收益权”。2002年因赣龙铁路建设需要,果场部分地块及经济作物被征用,镇铁路建设办通知学区领得12450元补偿款。2010年,因赣龙铁路扩能工程建设需要,果场再次被征用部分地块及经济作物,获得补偿款706349.76元。果场被征用及补偿款之事镇铁路建设办从未与现中心校联系,以致本笔巨款竟被滥付给了承包方,由家属官翰福、俞丛芳领取,其中官翰福685949.76元,俞丛芳20400元。
     事发后,股东极为愤慨,联名维权,要求镇铁路建设办纠正错误,马上追回补偿款。中心校为防止事态恶化当即告知要保持冷静,不能有过激行为,并指派代表向河田镇政府提出交涉,多次面谈,均无果而终。众股东于2010年12月、2011年1月、2011年3月向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报告,表达意愿,都杳无音信。
     2011年10月8日,部分股东得知9月28日河田中心学校瞒天过海与两承包方中的一方(丘木秀 官翰福之妻)协商并签订了协议,该承包方通过河田铁路办将据为己有多时的685949.76元中区区10万元返回河田中心校,再由中心校将此款连同第一次12450元的补偿款,除去原本想请律师打官司已付的2000元,按有关股东的集资多少分配220元、300元、320元不等,大致为股东个人集资款的一半。协议还约定该承包方终止原承包合同,果场归其所用,自行管理经营,中心校无权干涉,今后果场剩余部分如被征用受益者为该承包方。
如此荒唐的协议,是人谁能不愤慨?当天,长汀论坛一帖“关于河田中心学校(原河田学区)教师集资果场两次被征收补偿款的归属”赫然在目,“我们并不想发表什么反动言论,更不想搞人身攻击,只想还事实真相,讨人间公道,找回人民教师的尊严。”之后,“队伍愈来愈大,声音愈来愈多,帖子成功置顶” “人气蹿升,阵容骤增,股东热情高涨,外界声援不断”。
     2011年10月12日,长汀教育局教育局派人 “到了河田中心学校,约谈了校领导、上官翰福,具体谈话内容暂不知晓。”
    2011年10月14日下午,中心校通知全体股东16日上午到河小召开股东大会。
    2011年10月16日上午,那会是什么样的情况呢?大家拭目以待。但有两点事实不容改变:1、果场的所有权实属股东,任何未经股东大会或代表会通过的协议,均为无效。2、河田镇铁路建设办将补偿款给果场承包方罪大恶极,应该如数追回。无论是谁改变以上事实,必将成为千古罪人,遗臭万年,载入反贪反腐的新教材!
     最后高声呼吁与会人员“保持冷静的头脑,沉住气稳住阵脚;提高警惕,团结起来,摆事实,讲道理;一鼓作气,扩大阵营,群策群力”向大目标走去,开好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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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1-10-15 19:08:16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如果明天大家不敢站出来说话,你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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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1-10-15 19:31:31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回 496楼(游客) 的帖子

同意496楼 [s: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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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1-10-15 19:33:12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同意法官支招:
    主要事实:1、总出资应到位1000元/股,实际到位640元/股。
              2、后续资金360元/股,实际由承包方出资。存在多年没有提出异议,没有重订合同。(这种状态视为双方默认。)
              3、承包方从未交果。
   
    法律后果:   原股东丧失36/100的股权,由承包方取得。原股东有64/100的股权。
    分割方案:   可为:一、征地款按64:36分割;  
                       二、苗木按前三年苗标准补偿总额,按64:36分割;
                       三、原约定每年交果量只须交64/100;原先没交的果应补交(可折市均价补偿)。注:64为原股东。


此方案不偏袒任何一方,应较合理,同意的按学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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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1-10-15 21:16:16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大家摆事实,讲道理,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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