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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23: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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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东东莞来自: 广东东莞
引用第30楼倒影2000于2011-11-02 19:28发表的 :
你和商家以口头形式订立了手机买卖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你于合同成立时向商家支付300元订金并于商家向你交付手机时付清机款,商家于10月底前向你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手机并有权要求你支付机款。
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商家未依合同约定于10月底前向你支付约定手机已构成违约。
对此,你有两种选择,一是变更合同,或另行约定交货时间,或另行选定其他品牌手机,前者为履行期限的变更(你将26日变更为30日即是),后者为合同标的物的变更(如你将N9变更为爱疯4S);二是解除合同,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以单方解除,因商家未于月底前向你交付手机,致使你30日将该手机送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你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的商家返还订金及赔偿你的损失,你的损失为订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止的利息。至于你因该商家的违约行为导致你失信于友的情感损失,在民法理论上属好意施惠,不属民法的调整范围,况且商家在订立合同之时无法预见你有此特殊合同目的,人们不应当为其无法预知的情事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当事人对此有特别约定。 谢谢你的用心回复,使我了解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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