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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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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要求莆田擢英中学等13所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限期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
闽教综〔2011〕33号
发布时间:2011-8-23 10:05:09字体显示:[大] [中] [小]点击:2048
莆田、漳州、龙岩市教育局: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发后,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及时对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要求各地从2006年起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并对已有的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2008年8月,教育部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监〔2008〕3号)中,明确提出了“在年内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任务”的工作要求。
今年4月份,为巩固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清理成果,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强调要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和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教育部办公厅随后于5月份下发《关于填报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有关调查表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1〕27号),部署各地对尚未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根据目前各地摸底情况汇总,全省至今还有莆田的擢英中学、哲理中学、砺青中学、青璜中学、文苑中学、荔城区私立实验中学和私立实验小学、涵江区私立紫璜小学、秀屿区私立实验中学、仙游县现代中学,漳州的诏安县霞葛中学、诏安县太平中学,龙岩的长汀县龙山中学等13所学校尚未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为全面落实我省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目标,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的规定精神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要求,现就对莆田擢英中学等13所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决策,是教育部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事关教育改革和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有关市、县(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教育公平、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纠正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禁止和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坚决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二、明确清理规范工作任务。莆田擢英中学等13所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要按照国家七部委文件要求,从今年秋季学期起全部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在此基础上,于今年内全面完成清理规范工作。有关市(县、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等七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监〔2011〕8号)精神,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起教育、财政、价格、纠风、人事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清理规范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注重妥善解决清理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产生新的矛盾。莆田、漳州、龙岩市教育局要在今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报送我厅监察室和基础教育处。
三、坚持依法依规正确规范。要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和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确定改制学校的走向,依法加以规范。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非国家资本的退出问题和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并将其纳入财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由当地政府解决学校办学所需经费和教师编制;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的要求,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四、切实维护学生利益。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必须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以保证每位适龄儿童有一个合格的、能就近入学的公办学校学位为基础,统筹规划好当地的公办和民办教育,合理布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论规范为公办或民办的学校,都要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学生负责到底。规范为公办的学校,原提前收取、但学生未读满年限的费用一般应予退还,也可根据招生时的约定进行妥善处理。对拟撤销学校的学生和不愿在规范为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其他公办中小学就读。鉴于农村教育的特殊性,办在乡镇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停办或规范为公办学校。
五、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改制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提出资产处置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要严格工作纪律,严防弄虚作假,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规范为公办的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债务,要进行合理评估和审计,确属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形成的债务,要提请当地政府积极稳妥地应予解决。
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学校收费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为公办学校的,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规范为民办学校的,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收费。学校应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得跨学期预收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在规定收费项目以外另行收费。
七、认真做好教师安置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的人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处理改制学校教师的去向问题。规范为民办的学校,公办身份的教师原则上应回公办学校任教,确因工作需要一时难以回归的,可制订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步回归;规范为公办学校的,原自主招聘的教师,要妥善分流,确保稳定。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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