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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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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1: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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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来自: 江苏
车祸处理疑问
尊敬的孙春兰书记:您好!
恳请您在百忙中关注发生在宁化县境内的“7.13”重大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为父母受害的十岁孤儿做主申冤。事故经过如下:
农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下午四点十分,福建省长汀县新桥镇第一中学肖先荣老师及其妻儿,连同戴老师等四人驾乘两辆两轮摩托,一同前往宁化县曹坊邱某音乐特长生家家访,途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205省道曹坊路段燕子坳时,迎面而来涂某驾驶载有两人的三轮摩托,在两车相会临近时,三轮摩托左后轮轮胎突然爆炸,左倾越过道路中线,与肖先荣老师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后载其妻子付水红)相刮碰,导致肖先荣夫妇倒地。意想不到的是在两轮摩托的后方,一辆时速百码的小轿车(车号:闽F.R1293,车主:长汀县金龙稀土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兼工会主席张硕)在没有采取任何避让的措施下直冲碾压而过,导致肖先荣老师头部脑浆崩裂,付水红颈部和肩踝部被碾压。不到两分钟,与肖先荣夫妇同行后到的戴老师载着肖先荣夫妇的孩子也赶到事故现场,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发现肖先荣老师已当场死亡,付水红女士已经奄奄一息,呼喊她时,脸部虽有反应,但已不能开口说话,几分钟后也撒手人寰,还发现张硕驾驶的小车碾压过五米后的才有刹车痕迹,小车的车壁和轮胎与及地上到处沾满了脑浆和血迹。为此,戴老师立即打电话向新桥中学校长与及有关亲属反映,不到半小时,学校领导、老师还有亲属陆续赶到现场。40分钟后,宁化交警大队的交警也赶到现场,随即进行了现场勘察、拍照取证。之后,殡仪馆来车收尸清理现场。当晚死者家属赶到宁化县交警大队,教导员和副大队长分别告知:小车和三轮摩托的肇事司机都已被拘留;本次事故造成两条命案,性质严重,因此事发时也有宁化县公安局副局长在现场指导工作,请家属安心,他们会公正妥善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书按照正常规定,四十天内会作出。为此,死者家属也深感安慰,深信宁化县交警大队会秉公执法,公平公正处理此重大交通案件。
没想到,事发三天后,死者家属前往宁化县交警大队时,被告知肇事的小轿车司机张硕已经被取保候审。更没想到的是,2012年7月20日,即事发后的第七天,死者家属接到办案交警的电话通知: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已经出来了,受害方没有责任,肇事三轮摩托车主涂某承担两轮摩托车的乘员付水红死亡的全责,并承担两轮摩托车驾驶员肖先荣死亡责任的50%;而肇事小轿车驾驶员张硕则只要承担两轮摩托车驾驶员肖先荣死亡责任的50%。
得知此事后,死者家属与及亲朋好友极为震惊!小轿车的车轮把人的脑袋碾压造成当场死亡只要负50%的责任,碾压两轮摩托车的乘员付水红的脖子和肩踝部致死后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天理何在?国法何在?
请问,宁化县交警大队的办案人员,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难道你们不要调查现场的证人吗?死者家属多次提出要了解事故现场图片和相关笔录资料,全部遭到你们的拒绝,难道我们死者家属就没有知情权吗?难道肇事司机张硕小轿车的车轮把人的脑袋碾压造成当场死亡只要负50%的责任,碾压两轮摩托车的乘员付水红的脖子和肩踝部致死后张硕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难道你们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暗箱里操作出来的吗?
尊敬的领导,当您看完上述案情的真相后,您不会不认为宁化县交警有徇私枉法,帮肇事元凶张硕逃脱事故罪责的嫌疑吗?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领导派人下来严查此案,还此案本来面目!我们坚信:我们的党和政府是英明、正确、伟大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肇事元凶张硕和徇私枉法的交警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父母受害十岁孤儿的正当索赔权利必将实现,正义必将得到申张!
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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