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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09: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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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长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非法颁发拆迁许可证
2010年4月3日,福建省长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妈祖广场建设”的拆迁许可证,我们认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和条例,没有对拆迁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没有当好长汀县委县府的参谋职能,严重失职渎职。具体事实罗列如下:
一, 有关这次所谓“妈祖文化广场”的拆迁的重要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属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一)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二)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事实上,关于所谓长汀县“妈祖文化广场”拆迁(汀政综2010年86号文件)己批2.9公顷给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使用,明显超出了法定批准权限,根据《办法》可认定这属于非法批准土地。
二, 违法发布土地收回令。
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46号文件第五条明确指出“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和福建省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权调换在拆迁范围以外的,应当现房一次性安置。”事实却是:2010年3月22日县府发布“土地收回令”时,安置房还未动建。
三,“土地收回令”程序不合法。
长汀县东大街被拆迁户的土地证是经相关部门依法登记,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证件。被拆迁户是“土地收回令”的行政相对人,长汀县政府作出“土地收回令”前,没有单独书面告知被拆迁户,也没有将“土地收回令”直接送达给相关的每一户被拆迁户,而依法送达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没有依法送达行政行为就不能成立。因此,“土地收回令”对东大街被拆迁户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可能进行所谓的拆迁。
四, 没有拆迁申请必备的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发改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经认真查阅龙岩市2010年123项建设项目,其中涉及到长汀县的有13项,都没有所谓妈祖广场项目。违反了国办2004年46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年度计划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备案。”的规定。因此,根据同文件第五条之规定认定长汀县建设局“不得下发放拆迁许可证。”
五, 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公务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业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但实际上,根据长汀县汀政综(2008)269号文件,长汀县政府成立了由五个要害部门组成的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成员由长汀县政府,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长汀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的领导担任,董事长是建设局副局长刘智,又是此次“妈祖文化广场”的拆迁公司的法人代表。由于拆迁人是长汀县政府的独资经营企业,是紧密而又强大的官商链,利益共同体。因此,他们无所顾忌,大刀阔斧地降低法规和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公然无视中央的三令五申,不择手段地采取所谓的“株连式”拆迁,肆意侵害被拆迁人合法的权益。
六, 委托没有拆迁资格的公司进行违法拆迁。
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拆迁人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和《福建省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拆迁房屋工程应由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2010年4月3日签发的所谓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委托长汀县诚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拆迁时,该公司既没有拆迁资格证,也没有拆迁资质证。因此,根据相关法规和条例我们认定委托无效,拆迁行为无效。
七, 封锁政策信息,蒙蔽和欺骗被拆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和国办2010年15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政策公开到位。”但自2010年3月拆迁征地以来,至今没有公示所谓“妈祖文化广场”建设项目的立项的申请报告(汀)房投2010年7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还有拆迁许可证的签发文件,以及建设局宣称的2009年福建省建设厅审批的“一江两岸”详细计划内容及该项目2010年省厅续批的文件,妈祖广场建设的规划图和效果图等涉及广大百姓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信息,故意混淆视听,似是而非,模棱两可,蒙蔽和欺骗被拆迁人和长汀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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