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县经贸局 县定点办 县公安局 县质监局 县卫生局
县畜牧水产局 县工商局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年2月15日) 根据龙岩市经贸局、公安局、畜牧兽医水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龙经贸商贸〔2009〕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全县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以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为重点内容,以治理生猪饲养场、屠宰场、肉制品加工厂、肉品冷冻企业、肉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餐饮业为重点环节,以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比较集中和影响较大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为重点地区开展专项行动。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加大执法力度,针对猪肉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 整治任务
(一)加强饲养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病死猪非法交易行为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生猪饲养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开展饲养场生猪强制免疫,建立生猪强制免疫档案;开展“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的检测;加强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生猪耳标制度,建档造册,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的不准出场和调运;督促饲养场建立和完善无害化处理台帐,加强对生猪养殖场病死猪流向的日常监管,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对于饲养场销售病死生猪的,一经发现由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先行开展病死猪的鉴定和查处工作,对于销售病死猪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查处和曝光一批饲养场与不法商贩相互勾结非法交易病害猪的违法行为案件,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病死猪流向流通环节。
(二)加强屠宰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由县经贸部门牵头,联合县畜牧兽医、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病死猪等不法行为的力度,对经常发生私宰的重点地区、城乡结合部,要加强巡查,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打击,依法坚决取缔非法屠宰场和窝点,彻底摧毁其经营网络,严厉查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县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定点屠宰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规范操作规程和技术,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提高肉品质量,对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严格实行“两证两章”出厂(场)制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场。要监督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场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生猪入场,对于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和定点屠宰证书以及加工注水肉、病死猪肉等不法行为的定点屠宰场,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设区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场资格。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厂(场)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屠宰病死猪、经营病死猪肉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流通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病害猪肉销售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求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猪肉场所都要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帐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合格;依法打击销售病害猪肉等不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贮藏(包括冷藏)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运输和经营无检疫检验证明或伪造检疫检验证明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贮藏(包括冷藏)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
(四)加强加工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私宰肉病害肉的不法行为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肉制品加工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加工使用私宰肉、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
(五)加强餐饮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私宰肉病害肉的不法行为
各级卫生部门要督促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完善和落实肉品采购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和不合格肉品退出销售制度,确保使用的猪肉来源于定点屠宰场。依法查处宾馆、酒楼、餐馆、饮食店和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采购、使用和销售私宰肉、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等。
各级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工作步骤
(一)动员阶段(2009年1月)。全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要进行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
(二)实施阶段(2009年2月1日-4月30日)。全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执法力量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比较集中和影响较大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销售病死猪(肉)、不法商贩、非法屠宰点、肉制品加工点、肉品冷冻企业、肉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餐饮业的突击检查,集中力量查处捣毁一批黑窝点,销毁一批产品、依法惩处一批犯罪分子。
(三)总结阶段(5月1日-5月10日)。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5月10日前报县定点办(联系电话:6880366),以便汇总总结全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迎接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督查组对我县进行督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指定由县经贸局、县定点办牵头成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专门组织、领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负责,要充分认识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松懈麻痹和消极厌战情况,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部门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明确工作任务。
(二)加大执法力度。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管,围绕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所确定的目标和重点,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做到令行禁止,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机制,确保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重点宣传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肉品安全消费的法律法规知识,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加大对整治工作成效的报道,增强消费信心。
(四)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整治,建立部门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健全各环节有效的管理制度,养殖环节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屠宰环节完善台帐制度,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流通环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消费环节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