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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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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1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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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东茂名来自: 广东茂名
关于岳某某医疗争议事件的情况说明
一、争议发生的经过
患者岳某,男,年龄46岁,本县新桥镇人。2011年4月6日,以“转移性右下腹痛1天”为主诉入住汀州医院。自诉入院前一天无明显诱因出现上腹闷痛,呈持续性钝痛,无阵发性加剧,无向他处反射,无恶心、呕吐、腹泻、无尿频、尿急、尿痛、肉眼血尿,就诊我院门诊。门诊拟“1、急性阑尾炎 2、不全性肠梗阻”收住入院。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经术前准备,急诊在连硬外麻下行阑尾切除术。术中麻醉满意,出血少,术顺,案返病房。将阑尾标本交患者家属看过后,送病理检查。病理检查报告示:急性坏疽性阑尾炎。术后予补液,抗炎治疗,肛门有排气排便,恢复好。2011年4月11日,医生查房发现患者切口脂肪液化(肥胖因素导致),经换药等对症处理后,渗出减少。2011年4月13日,患者要求自动出院,遂对其进行解释说明,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经劝阻无效,患者自愿承担风险,签字确认后给予办理出院。
2011年10月12日,该患者到医院投诉。称其在医院手术后二到三个月左右,发现刀口部位隆起。到龙岩市第一医院检查,确定为腹壁切口疝。要求医院查明情况,做出妥善处理。
2011年10月20日,该患者及其亲属再次到院协商。医院详细向其告知了可能导致该情况发生的几种因素,并向其提供相关资料供患者参考。
2012年 1月5 日,经医患双方友好协商,为客观公正解决问题,双方签订协议,一致同意由长汀县卫生局委托龙岩市医学会对医方行为进行鉴定,明确责任程度后,再次进行协商解决。
2012年2月 15日,医院向龙岩市医学会寄送了鉴定的相关材料。
2012年4月期间,接到该患者的电话,来电称:市医学会通知其预交鉴定费2500元,患方不愿缴纳。医院口头答复,鉴定费用患方预交后,如鉴定结论表明医院有责任,医院会承担鉴定费用。
2012年4月底,该患者再次到院,明确表示拒绝鉴定。鉴于此情况,医院认为可以考虑在本院行修补术。
2012年6月,患者到医院检查,医生口头告知手术存在的风险,但患方表示不愿承担手术风险,无法实施再次手术。遂建议其到上级医院手术治疗,同时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医院按责任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2012年10月5日下午4:00左右,该患者组织众多亲属到院要求即日解决问题。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患方家属在医院门口打横幅,围堵医院大门,阻碍交通,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直到晚上六点多才撤出医院。
2012年10月6日上午8:00左右,众多患方家属到医院科室大声吵闹,口头威胁医务人员,扰乱医生对其他病人查房救治,至发帖前未撤离,致使正常医疗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二、医患方意见
患者及其家属认为,手术医生没有执业资质及技术能力,手术刀口不当,腹壁切口疝是由于医院的错误造成的,不愿意配合鉴定,要求医院全额承担再次手术治疗的医疗费用等。
院方认为,医院为二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具有合法的执业资质,具备开展此项手术的硬软件条件。患者入院后,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术式选择恰当,治疗护理规范。院方提供的住院病历等材料可以充分反映院方的整个医疗行为,足以证明院方的医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相关规定。患者产生腹壁切口疝属腹部手术并发症,其发生系患者本身的疾病性质、患者体质肥胖、切口脂肪液化影响愈合、强行出院致使切口未能得到规范治疗等综合因素引发,在临床实践中实属无法避免,医方无明显过错。
三、争议解决的思路
为客观公正地解决争议,从保护患者利益及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等多方考虑。要求患者配合进行鉴定,明确责任。鉴定后,提交医疗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采用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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