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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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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1 23: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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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从楼主所述
在下的判断:事情是否存在这样一些事实:1、30年前审批下来时,是以现在持证人的名义办理的,享受权益的是四个人;2、30年前审批下来时,四个人相对于卖方而言是一个没有分隔的整体,持证人代表的是四个人;3、92年办土地证时,四个人是分开了的,持证人只能代表其一个人了;4、92年办土地证时,是必需向土管所交钱的,持证人未与其它三人商量私下去办了土地证;5、无论是30年前审批下来时,还是92年办土地证时,相关证据都只出现持证人一人之名字,但持证人所代表的利益方却发生了变化,前者是共有性质,而后者是具有排它性的独占性质。
若要变更既成之事实,楼主可尝试以下方式:一、协商补偿;二、协商转让分户。若协商不成,寻求第三种方式:向村民委员会及司法调解员寻求调解,再不成,凭邻里证明 村委会证明 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问题是:1、92年办土地证时的依据是否是30年前的审批,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系;2、持证人办理其个人名下之土地证是否必需经过其余四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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