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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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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11: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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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尔鑫,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原为长汀县濯田中心卫生院医生,2000年8月7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长汀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2001年10月29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开除公职。据了解,王尔鑫刑满释放后,于2007年曾在晋江、2008年曾在厦门谋生,在厦门期间因参与“邪教活动”被劳教,2009年被解教。2013年1月份,王尔鑫在某门诊部坐堂,发生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二)受刑事处罚的;……综上所述,王尔鑫因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与“邪教活动”,多次被判刑,我局不予医师执业注册。
长汀县卫生局 2013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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