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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载客也要办营运证
[作者:石莹莹 杨连庆] [来源:中国交通报] [时间:2006-8-8]
电动三轮车搭载乘客进行营运活动,是否需要经过运管部门的许可办理营运许可证,并接受运管部门的管理?7月4日,广西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电动三轮车车主状告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一案作出了判决: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管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一旦实施营运,都必须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接受运管部门的管理。判决后,原告没有再提出上诉。
事件:非法营运车主被处罚
今年3月至4月,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贯彻市委、市政府对非法拼装车、非法营运车辆整治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打击非法拼装车、非法营运车辆整治工作。 在此期间,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在南宁市科学园大道、明秀路、人民路等路段发现南宁市三禾社区服务社下属职工阙某、黎某等八人,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乘客,进行非法运营。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依据《条例》的规定,暂扣了八人的运营工具电动三轮车,并对每人处以2000元的交通行政罚款。阙某、黎某等八人不服处罚,将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告上法院。
争论:处罚依据是否恰当
5月9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八名原告述称他们了解到,《条例》是针对机动车制定的,它将非机动车运营的准许权下放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准许非机动车从事运营的,应参照《条例》制订出非机动车经营许可管理规章及非机动车的营运行政处罚规定,不能用机动车的条款来套用非机动车,没有制订非机动车的准入程序就实施处罚是错误的。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法可依,请求法院撤消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偿还费用。
被告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则辩称,该处是在及时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才对八名原告的非法营运车辆实施暂扣的,原告对此也予以承认。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该处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经营的“黑车”进行查扣,是按《条例》第六十九条对摩托车和非机动车的规定进行管理。管理处称执法人员已在现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作了笔录,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并向原告表明了身份,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判决:公路运输管理处依法行政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过慎重审理,认为《条例》规定了从事营业性道路客运或货运均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将摩托车及非机动车营运许可权授予市、县人民政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此亦作了类似的规定,两者之间并无抵触之处,《条例》至今也没有被废止,故被告以《条例》作为本案行政执法的依据,并无不当。
而依据上述法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应该依法定程序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办证或未被许可就进行营运的,由运政部门予以处罚,故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或机动车,并不影响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认定。被告在查明原告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事实后,依据《条例》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
启示:经营道路运输要获批
在本案中,我们得到了一个重要启示:按照国家对非机动车定义的标准,电动三轮车并不属于两个轮子的电动自行车这一非机动车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条例》中对车辆营运的具体管理规定,只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必须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办证或未被许可而营运的,由运政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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