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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2 0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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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2009-11-01 10:28:03)转载▼标签: 法律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杂谈 分类: 法政纵横
近日乃至近年有不少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情况,对于如何适用,特别是是否要求违法者有主观故意的问题,笔者认为,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处罚违法者,要求违法者有主观故意,而不能是过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首先,第一款明文规定“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要求违法者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如果违法者仅仅是出于过失,就是“不明真相的广大群众”,是政府保护和帮助的对象,而不是处罚对象;
其次,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只是度的不同,对于违法或犯罪构件的要求,是异曲同工的,试想一下,一个没有主观罪过的人,我们因何处罚?客观归罪么?
第三,什么是“散布谣言”?用一般的社会常识就可以想清楚,“散布谣言”,是明知是谣言而散布,如果根本不知是谣言,何来“散布谣言”?
一点浅见仅发于此,不吐不快。
转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7b41960100g4k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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