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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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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5: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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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回 此女子不可教也 的帖子
此女子不可教也:之前看到的帖子说那个患者的主治医生是院长的亲戚,还是个从护士升到医生的,确有此事吗? (2013-07-23 15:34)  针对您这个问题,您可以看看这个材料。http://wenwen.soso.com/z/q136448687.htm首先是学历、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的问题。《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两年的;具有中专学历,工作满五年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该法第十条规定:具有专科学历或中专学历,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护士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从中可以看出,医务人员在学校时所读的专业和学历,只是参加“医师资格证”、“护士执业证”考核资格的条件,既不是确定其从事专业的惟一依据,也不是执业合法性的判断依据。
二是关于技术职务职称问题。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六条规定: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技术职称与执业的合法性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有些毕业较早、已经晋升相应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不论其由于何种原因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或没有依法注册执业,不论其职称高低,均是非法执业行为。
三是关于助产人员执业合法性认定问题。
《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该法调整的对象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而不是助产人员。因此,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不受《执业医师法》的调整。
同样,《护士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人员。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也不受《护士管理办法》的调整。这就是说,助产人员的合法执业证件,既不是“医师执业证书”,也不是“护士执业证书”。
那么,怎样判断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呢?根据我国《立法法》的“专门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理论,《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才是调整助产人员执业合法性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在《母婴保健法》中,没有对助产人员的资格做专门性规定,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第三十五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七条规定:“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
得相应的资格。”
所以,助产人员只要依法取得了“母婴保健(助产)技术合格证”,就是具有了合法的独立从业资格,其执业行为是合法的。
补充:
妇产科
西医临床专业大专及以上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妇产科5年以上
护理
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及以上
取得执业护士资格
助产
助产专业中专及以上
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及助产技术证书
中医院
急诊科
西医临床专业大专及以上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外科(西医)
西医临床专业大专及以上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中级职称及以上
妇产科
西医临床专业大专及以上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心电B超
西医临床或影像专业大专及以上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妇幼保健院
妇产科
西医临床专业大专及以上
从事妇产科工作5年以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助产士
助产(妇产科)中专及以上
从事助产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护师职称及以上
中西医结合骨外科
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中级职称及以上,从事临床工作10年以上
中医骨伤科
中医专业本科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中级职称及以上,从事临床工作10年以上
护理
护士专业大专及以上
取得执业护士资格,护师职称及以上,从事临床工作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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