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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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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1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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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东方烟草网)
王某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的廖某,廖某在驾驶过程中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季某发生碰撞,致季某重伤。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廖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季某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和廖某赔偿后,季某要求王某对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季某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解析
季某的主张有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廖某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了无驾驶证的廖某,存在过错,应当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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