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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 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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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新增“两违”处理办法(暂行)
全县新增“两违”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新增“两违”,确保实现全县新增“两违”零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和《长汀县关于开展“两违”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汀委〔2014〕23号)、《长汀县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汀委〔2012〕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汀政综〔2012〕31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增“两违”是指自2014年3月28日以来出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未按用地审批内容占用土地和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各乡(镇)应按照《中共长汀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汀县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立严格的“网格化”巡查制度,对新增“两违”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制止,确保“拆早、拆小、拆了”。对未按要求建立巡查制度或制度未执行到位的,给予乡(镇)分管领导效能告诫,乡(镇)书记、乡(镇)长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外,按属地管理原则,年内发生一起占用耕地的新增“两违”,给予所在村(居)支部书记、村主任诫勉教育,包村干部向党委、政府作书面检查,挂村领导、乡(镇)书记、乡镇长通报批评;年内发生二起占用耕地的新增“两违”,给予所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党政纪处分,包村干部效能告诫一次,挂村领导通报批评,乡(镇)书记、乡(镇)长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年内发生三起占用耕地的新增“两违”,给予所在村支部书记免职、村主任依法罢免,包村干部党政纪处分,挂村领导和分管领导效能告诫一次,乡(镇)书记、乡(镇)长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在电视上表态发言。
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及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年内发生一起新增非法占地行为,给予包片队员效能告诫一次,包片队长通报批评,分管领导作书面检查,主要领导诫勉教育;年内发生二起新增非法占地行为,给予包片队员党政纪处分,包片队长效能告诫一次,分管领导通报批评,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年内发生三起新增非法占地行为,给予包片队员党政纪处分的同时,扣发当年绩效工资及文明奖(协管员予以辞退),包片队长党政纪处分,分管领导效能告诫一次,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在电视上表态发言。
第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含村居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参与新增“两违”行为的,由该单位主要领导约谈当事人,停止工作,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单位(含村居组织)发生新增“两违”行为的,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评选资格,由县分管领导(乡镇主要领导)约谈单位主要领导,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为新增“两违”说情或采取各类方式阻挠“两违” 整治行动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为新增“两违”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协助处理告知函,及时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记录,在资质申报、参与长汀县范围内任何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中严格审查和限制。
第九条 供水、供电部门必需按联动机制要求,接相关部门协助处理告知函后,在第一时间内停止为“两违”行为供水、供电,责任不落实或执行不到位的,由县分管领导约谈该单位主要领导,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问责。
第十条 条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委、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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