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2010】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闽政【2003】10号文同时废止。 赋予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部分设区市价格管理权限,具体项目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附件: 福建省定价目录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福建省定价目录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形式 | 定价部门 | 定价范围 | 备注 | | 1 | 重要商品 | 食盐 | 零售价格 | 政府定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辖区内销售的食盐、渔业和畜牧用盐 | | | 两碱外工业用盐 | 供应价格(销售价格) | 政府指导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辖区内销售的两碱外工业用盐 | | | 民爆器材 | 销售价格及流通费用标准 | 政府定价 | 设区市人民政府 | 辖区内销售的民爆器材 | | | 中小学教材 | 零售价格 | 政府定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辖区内销售的、列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 | |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 批发价格、零售价格 | 政府定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辖区内医药企业、医疗机构销售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 | | 非处方药、地方医保用药、民族药 | 零售价格 | 政府指导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辖区内《国家医保目录》内非处方药的剂型和品种、民族药,调剂进入地方医保范围内的品种 | | | 医院制剂 | 零售价格 | 政府指导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省级医疗单位和在榕中央机关、部队医疗单位销售的制剂 | | | 设区市人民政府 | 辖区内医疗单位和在设区市(福州市除外)的中央机关、部队医疗单位销售的制剂 | | 中药饮片 | 流通费用标准 | 政府指导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辖区内销售的《国家医保目录》内中药饮片 | | | 2 | 部分资源产品 | 电力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 政府定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和供电企业电量 | 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燃 气 | 管道天然气 | 销售价格 | 政府定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辖区内销售的居民用气,对燃气电厂、城市燃气公司的供气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销售的液态天然气列入定价范围 | | 政府指导价 | 辖区内销售的非居民用气 | | 其它管道燃气 | 销售价格 | 政府定价 | 设区市人民政府 | 所辖各区内销售的居民用气 | | | 政府指导价 | 所辖各区内销售的非居民用气 | | 政府定价 | 县(市)人民政府 | 辖区内销售的居民用气 | | 政府指导价 | 辖区内销售的非居民用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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