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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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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 13: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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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素质:平常中,“素质”这个词所表达的意思一直是不确切的,以至于我们经常对它的概念予以偷换或者予以曲解,往往用文化素质、科技素质、政治素质、音乐素质等的具体表现来代替素质的概念,从而将素质所要表达的意思予以置换或者狭义化。
在定义其以前,还是应当确定观察的立场或视角。比较完善的立场或视角就是从人所具有的生物属性、社会属性方面来进行讨论。基本可以确定的是,素质是对人所具有的生物属性(包含身体素质及其细分)、社会属性(文化素质、科技素质、政治素质、音乐素质等及其细分)总的评价,它是对人被作为独立的生物体所进行的评价,以及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包含人的个体与各种群体)之间发生的所有联系的人文评价。
而我们平常谈到素质时,多数情况下指的是对人的社会属性方面的评价。在此,我们无妨沿用这个思维习惯,即从对人的社会属性方面进行评价的角度,来进一步探讨何谓“有素质”?在探讨这个问题以前,我们尚需剖析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发生的联系的本质。
借助于现代的相对规范、具体的语言来表达,二者的关系即社会属性的本质,其实就是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种发端于自然而然的需要,而最终被人为地赋予价值、赋予具有被评价功能之关系,这也是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这种关系既然被赋予权利、义务概念,那么,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好坏也就成了评价其社会属性即素质的标准。进一步的问题就是,此处所被赋予的权利、义务的渊源是什么?当然是法律、道德、良好习俗、宗教信仰、合约等的规定或者约定。
因此说,所谓“高素质”,就是指知道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勇敢地行使之,知道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而义无反顾地承担它。反之则是“低素质”。
借助于这个总的概念,评价某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就有了明确具体的依据,也就不会因某人随地吐痰而将其全盘抹杀,更不会因某人拍桌一怒,而滥用“没素质”一词,从而能抓住“素质”的精神实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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