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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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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1 21: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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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刚出了《立法法》吗,小法要服从大法,更何况这还不是法。以下是网上搜到的:
学校之所以敢拿荒唐的“发型不合格”跟学生说事,追根究底,是有《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规定作后盾。但值得质疑的是,作为校规的“剪短发”在法理上讲得通吗?有法律专家说,学校这一做法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是违法的,就是学校有这个规定也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法理不通,情理上也说不过去,有专家如是说,能否专心学习与头发长短没有联系,学校这一要求不是人性化的做法。尤为可怕的是,学校一厢情愿地搞“剪短发”,这件事涉及到了学生的人权问题。因为“剪短发”必然导致头发的损伤,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制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剪头发的法律。头发属于公民人身的组成部分,学校不能以任何借口来迫使学生剪头发,最大的权限也只能止于引导。国家和政府都没有这样的权力,学校更没有这个特权。 教育本该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学校教育必须以学生的成长成材为根本目的,一方面,应以育人为本,促进每一位学生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必须满足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包括人格、尊严等方面的需求。心理学家威廉杰姆士说:“人类所有的情结中,最强烈的莫过于被人重视。”对学生而言,他们渴望父母的重视,更渴望能得到教师的认同、欣赏和喜爱。因发型不合格而强制学生统一发型,再次为我们的教育体制敲响了警钟,也再次为我们改进现行的教育理念提出了挑战。笔者以为,不是学生头发长的问题,而学校见识短的弊病积重难返。 “一切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是当前我国教育正在推行的教育改革的最高宗旨和核心理念。中国的教育处于变革期,随着硬件的完善,急缺的是与现代教育思想基本一致的优秀教师,把教育的本质还归教育自身。必须指出,学生虽然是受教育者,但也有自己的自由和隐私。学校动辄“劝导”学生发型问题,影响了学生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和教育法相违背的。但愿此事能够警示那些无知无畏者,我认为:“那种“视学生为私产”的观念和做法,是该抛弃的时候了!!!
学校这个规定是不合法的,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而头发是人身的一部分,是由公民自己支配和控制的。学校的规定直接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侵害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利。)由于学校的规定和我国宪法的第5条相抵触,故此,学校还违反了我国宪法的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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