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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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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18: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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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交如下登记材料: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原
件或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 
(三)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之一: 
(一)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 
(三)属开发区、科技园区的,由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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