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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9 15: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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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左岸南疆:这是村干部胁迫我签订的赔偿协议书。
(2015-10-18 21:12) 结合前面的提到的内容再认真细致的读了这份赔偿协议,个人觉得这份协议应当是无效的的。理由有二:1、调解单位应当是双方信任的单位。是派出所,而不是村委会。因为事情的起因是村民质疑村委会做事不公,引起争执,导致村干部出手伤人。换句话说,村委会也是冲突的一方。自身都是冲突的一方,怎么可以作为调解人呢?否则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看这协议很明显向打人方村干部倾斜,从字面上也可明确地看出村委会在帮打人的村干部。拟的协议基本没照顾村民一方的利益和感受。就象竞技场上的比赛一样,不能自己又是运动员又是裁判。所以本人认为这种调解是无效的。调解人应当为上一级机关单位:派出所或乡政府。
2.村民报案也是向派出所报案,不是向村委会报案。换句话说村民信任的是派出所,不是村委会。派出所理应承担起调解的责任,只有派出所的调解才有法律效力。可是协议中没有派出所人员的签字和加盖的公章。
综上所述,我觉得这个协议签了字也应当是无效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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