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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9 15: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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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马甲先生:带好相关材料吧。
我记得你是有调解书的。
....... (2015-10-18 22:09) 马甲,结合你写的内容,我再认真细致的读了楼主上一个贴子里贴出的赔偿协议和事件原因表述,个人觉得这份协议应当是无效的的。理由有二:1、调解单位应当是双方信任的单位。是派出所,而不是村委会。因为事情的起因是村民质疑村委会做事不公,引起争执,导致村干部出手伤人。换句话说,村委会也是冲突的一方。自身都是冲突的一方,怎么可以作为调解人呢?否则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看这协议很明显向打人方村干部倾斜,从字面上也可明确地看出村委会在帮打人的村干部。拟的协议也基本没照顾村民一方的利益和感受,只答应赔一个医疗费。就象竞技场上的比赛一样,不能自己又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所以我个人认为这种调解是无效的。调解人应当为上一级机关单位:派出所或乡政府。
2.村民报案也是向派出所报案,不是向村委会报案。换句话说村民信任的是派出所,不是村委会。派出所理应承担起调解的责任,只有派出所的调解才有法律效力。可是协议中没有派出所人员的签字和加盖的公章。
综上所述,我觉得这个协议签了字也应当是无效的协议,应当由派出所出面重新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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