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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00: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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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案,《决定》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同时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此后工信部出台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这个规定里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的八种安全保障措施,并且规定了在二者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时的补救义务和报告义务,同时规定了在违反上述义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户来说,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相关机构未能切实履行确保信息安全的法律义务,造成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损毁、篡改或丢失,有多种进行维权的途径:
第一,可以向责任单位进行投诉,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进行赔偿;
第二,可以向电信管理机构(工信部及地方的通信管理局)进行举报,要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行政责任;
第三,可以根据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协议,到法院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
第四,如果有线索表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故意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则涉嫌犯罪,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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