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局成立后关于测量收费问题》帖子的回复
昨天,网友“人伊水秋”在长汀论坛发表《不动产登记局成立后关于测量收费问题》,现就测量收费问题回复如下: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实施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明确建立统一登记制度,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交由国土资源部承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申请人(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土地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为此,我局权籍调查部门需要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方能在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生成具有全国唯一的单元号,完成不动产登记的配号工作。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8]245号)一文,明确规定房地产测绘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合同,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收费,不得强制收费。为此,本着便利申请人(权利人)的原则,由申请人(权利人)自行、自愿选择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测量。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事项由实施房地产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我局不参与测绘收费的相关事宜。若对收费事项有疑问,请自行与房地产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咨询了解。
最后,衷心感谢网友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长汀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