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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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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8 20: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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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避风的港湾 的帖子
避风的港湾:关于“私自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道德何在……”的情况说明
一、我公司一贯认为与客户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开发的项目均符合法律、法规。发帖人所称的客户陈述不是事实。该客户以未细看合同为由曾要求我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未得到我公司同意。据我公司向售楼 .. (2017-03-07 15:09) 避风的港湾,你应该不是在中城投的售楼部上班吧?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据当事人说,2015年3月9日下午15点左右,在该客户的强烈要求下,中城投才肯将扣押近一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当事人,其当事人在领回真正属于自己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深知合同的重要性。当事人在中城投主要负责人的监视及陪伴下,寸步未移的站在中城投售楼部柜台前认真仔细审阅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认真仔细审阅到合同的第9页(大约五分钟)时,当事人当场发现双方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中城投私自修改了多处。当中城投的主要负责人得知自己私改的合同,被当事人察觉后,中城投的主要负责人“慌不择路”,立即向旁边的同事借了一支笔马上修改回去。当事人此时感到十分震惊。就说:“你居然敢私自修改就按两个指纹下去”,于是,中城投的主要负责人“目中无人”的按了两个指纹下去。(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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