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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09: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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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三明来自: 福建三明
关于《通知我们去退保?社会保险你的诚信去哪里了?》贴子的说明
您好,很高兴网友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在这里,我们需要解释当时义务兵所参加农村社保,现在称之为老农保。何为老农保呢?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等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88号)中说明:“当地新农保试点实施之前,已经开展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称“老农保”,主要是:
(一)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简称《基本方案》)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根据《基本方案》,针对农村计生对象、村干部、农村幼儿教师、乡镇企业职工、农村籍义务兵、农村少年儿童、农村残疾人、老年农民等群体,省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八个子方案。
(二)2005年起,我省13个县(市、区)政府参照原省劳动保障厅起草的《福建省县级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讨论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并组织实施的新机制农保。
(三)部分地方按照闽劳社文〔2005〕58号、闽劳社文〔2005〕244号文件组织开展的针对农村进城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劳务派遣人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对于老农保和新农保衔接过渡方式,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345号)及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经办操作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0号)精神:按照“积极稳妥、保障权益、分类处理”原则,全面开展老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分类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符合居民保参保条件且个人意愿同意转居民保的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已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直接将其老农保个账余额转入居民保,老农保养老金与居民保养老金(老农保个账余额不作为居民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基数)合并发放;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从年满60周岁时核定待遇并补发老农保养老金,将其老农保个账余额转入居民保,老农保养老金与居民保养老金合并发放。
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将老农保个账积累总额转入居民保个人账户,按老农保个账积累总额除以100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参加老农保至当地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的年数。未参加居民保的应动员其参加居民保。
2.个人意愿不同意转居民保或不符合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符合居民保参保条件,个人意愿不同意转居民保的参保人员,应动员其衔接过渡,确不愿意衔接过渡要求退保的,经办机构应告知其个人账户转入居民保的权利以及放弃该权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老农保关系,并将个账积累总额或个账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经宣传动员,参保人员仍不同意转居民保也不愿意办理退保手续的,应明确告之其今后无法享受居民保养老金待遇。
已死亡、出国或参加其他社保等不符合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办理退保手续,终止其老农保关系,并将个账积累总额或个账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
3.因个人信息确实无法采集、核实或各种原因无法衔接过渡、退保的,有关个人账户统一转入居民保专门账户予以封存。
再次感谢网友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
咨询电话:6839616。
长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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