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汀州医院关于“我觉得我自己赢了!至少我为自己的权益奋斗过”帖子的说明
2019年7月23日晚21:12分网友在长汀论坛[街头巷尾]发表《我觉得我自己赢了!至少我为自己的权益奋斗过》的帖子,我院关注到发帖,对此极为重视,现说明如下:
一、医院解除与程祥在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当事人也无异议。2019年5月22日,医院与该同志签订劳动合同,入聘医务科干事岗位,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到7月22日满。同年7月19日,院人事科组织人员对其试用期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其后,经院务会研究,按劳动合同约定于7月23日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医院一贯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履行用人单位职责,依法为员工办理、缴交社会保险。至2019年6月底,医院在岗工作人员782人,其中编制外人员377人,医院均按相关要求为编外人员缴交“五险一金”。
三、就发帖人个人而言,解除其劳动合同之际单位尚未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情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及社会中常规认识。2002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相应程序性要求,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同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交纳的时限性要求。通读条文,可以得出,通常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一个月后办理缴交手续。结合发帖人情况,2019年5月22日入职,到同年6月22日满一个月,因其在试用期内,劳动关系不确定,至其在试用期内被解聘时(工作第二个月)用人单位尚未为期缴交住房公积金。
四、医院在解除其劳动合同时,发帖人提出了住房公积金诉求,医院在其发帖前有关部门就已经采取了变通做法,与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妥善处理了发帖人诉求。
五、鉴于此,医院将对相关制度或做法进行梳理,对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相冲突的做法进行修正,把维护员工利益落到实处。
医院对解除其劳动合同而带来的不便和心情影响表示充分理解。衷心祝愿其能找到合适的岗位,行稳至远,万事如意!
在此,诚挚感谢网友们对汀州医院的关爱!
福建省汀州医院
2019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