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实施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 闽人社办〔2013〕8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3〕139号,以下简称“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件”)精神,为妥善做好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申报审核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和补充: 一、范围对象 ㈠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件第一部分“㈠范围对象”中明确的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㈡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以上集体企业中未参保高龄职工,属于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件适用范围。 二、认定条件 ㈠我省城镇户籍的认定:户籍地原则上以户口本上登记的居住地进行认定;这里的“城镇”原则上是指市、县、区(含开发区、工矿区)及镇所在地。镇所在地,是指镇所在地的村。 户籍地的认定,按现持有的户籍为认定依据,原在我省工作、现户籍在省外,或原户籍在城镇、现户籍在农村的,均不纳入执行范围。 ㈡年龄认定: 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194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招工(干)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军人入伍登记表三份原始档案或以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㈢劳动关系认定:经县(市、区)及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或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前曾经与我省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档案及原始佐证材料作为认定依据。具体包括: 1.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必须提供招工(干)登记表、招工(干)介绍信或退休补员表、调动表、工改审批表、调资表、退休审批表、退休证、职工花名册、职工资格审查表、职工登记表、履历表、单位财务工资册(表)等能佐证职工身份的原始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须有劳动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原始有效公章。原始材料复印件,凡出自县(市、区)档案馆的,应按规定加盖县(市、区)档案馆鉴证章。 2.未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1986年-1994年底开展劳动合同制度试点,以及1995年1月1日之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提供原始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凡由企业将业务分包、外包或由他人承揽,所形成的劳务费签领花名册(签领单),不作为建立劳动关系材料认定依据。 ㈣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认定:应提供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营业执照;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应出示工商吊销登记、工商注销证明、工商变更证明、工商开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县(市、区)政府以及县(处)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对企业所作出的设立、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原始文件材料及复印件,可作为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证明。 县以下集体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企业不属于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 ㈤事业单位的认定: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早期没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应提供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原始文件。 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认定:指的是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高龄职工。具体名单应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信息比对确认。 ㈦不重复享受其他待遇的认定: 1.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已按闽人社文〔2011〕211号文件一次性参保补缴人员,均不允许退保,不纳入执行范围。既符合享受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待遇,同时又符合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待遇。已按闽人社文〔2010〕210号文件享受无力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执行范围,不得重复享受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待遇。 2.企事业单位中已由各级财政或单位按月发放退休金(退休待遇)的,不得重复享受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待遇。 三、若干问题补充 ㈠申报地:按属地原则,即向原单位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㈡发放地和标准:原单位为驻闽中央属企业、省属企业,以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未参保高龄职工的老年生活保障金,按照申报地城镇居民(单人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发放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 ㈢在申报审核时,既符合无力参保老年生活保障金(闽人社文〔2010〕210号)发放条件,又符合70岁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条件的,纳入按闽人社文〔2010〕210号文件的范围执行。 ㈣厦门市可根据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件规定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其他各设区市人社局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汇总上报省厅养老保险处,由省厅研究确定后按统一的操作规范进行妥善处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