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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2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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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桂林来自: 广西桂林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熊国进 男 出生年月:1978.10.02 身份证号:352622197810020033 地址: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四大巷52号 邮编:366300 电话:0597-6853762
被申请人:长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长汀县环北路 邮编:366300 电话:0597-6829909 6831151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1月11日作出的扣留电动三轮车的行政行为,特向长汀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1.撤销扣留,返还申请人电动三轮车;2.赔偿申请人交通费,按每日30元计算,乘以实际扣留天数;3.对《长汀县电动三轮车管理实施方案》(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LY05100-2500-2014-00084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4日印发)进行合法性、行政效力的审查、撤销。
事实和理由:
事实:2015年1月11日下午两点,申请人开着电动三轮车到黄田背给顾客换电瓶,回来的路上,行驶到腾飞二路与腾飞一路之间的菜市场,被三个开着警车的协警拦下,要扣车处理.申请人认为他们没有执法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拒绝执法.期间,协警用车锁将申请人的电动三轮车前轮锁住.拿不出执法证,又开不出扣车凭证,限制申请人的电动车的使用,侵犯申请人的财产权!之后又陆续来了四个协警,申请人依法拒绝执法.僵持近两个小时,最后警察到场,出示了证件,开据扣车凭证——长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强制凭证》),编号:3508213000204620.
理由:
1.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被申请人认定“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申请人当时驾驶的确是三轮电动车,这在被申请人在《强制凭证》中车辆类型一栏中填写的是三轮电动车得到印证.
把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进行扣车处理.申请人认为把电动车按机动车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实质性的管理规定.
3.程序不合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仅一名有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到场,未说明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经批准,未告知具体的法律依据、期限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力,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只顾开据《强制凭证》,不听申请人的申辩.更重要的是没有制作现场笔录,使对申请人有利的证据存在被灭失、歪曲、遗漏的可能.
4.越权执法.被申请人超越法律授权范围,实际上依据一没行政编号,二没制定主体,三没落款,四没盖公章的《长汀县电动三轮车管理实施方案》(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LY05100-2500-2014-00084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4日印发),把客运电动三轮车分为单双号限行,公安部门管理道路运输,没有法律授权,属违法行为.申请人不从事客运,未前往交警中队编号,被限制不准上路,侵犯申请人财产权.
协警没有执法权,却上路执法,查扣车辆,侵犯申请人财产权.
5.执法过度.申请人驾驶三轮电动车,并未发生侵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6.选择性执法.申请人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与道路上从事客运的三轮电动车并无不同,却被按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处理,明显不当,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把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把电动车按机动车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实质性的管理规定;此外执法程序不合法,越权执法,执法过度,选择性执法。
故请求1.撤销扣留,返还申请人电动三轮车;2.赔偿申请人交通费,每日30元乘以实际扣留天数;3.对《长汀县电动三轮车管理实施方案》(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LY05100-2500-2014-00084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4日印发)进行合法性、行政效力的审查、撤销。
此致
长汀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5年 月 日
附:1.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扣留凭证复印件一份
4. 审查申请一式二份
5.国家赔偿申请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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