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agraph]2015年4月30日上午9点重新向县人民法院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通过!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熊国进,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生,身份证号:352622197810020033,住址:长汀县汀州镇营背四大巷52号,联系电话:15392370062
申请事项:要求向长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取2015年1月11日下午两点半,申请人三轮电动车在腾飞工业区被查扣的整个过程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据,证明1、协警在无交警的情况下查扣申请人三轮电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的规定。2、申请人与八个协警僵持近两个小时后,仅一名交警到现场执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事实和理由:
诉长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扣留三轮电动车纠纷一案,业经贵
院立案审理。申请人2015年4月8日向长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通过县政府效能办,但至今未得到答复。申请人在政府执法部门面前是弱势群体,再无它法自行收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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