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幻之乡 发表于 2007-5-27 01:24:27

用志愿级差报考必知之八大条件

 笔者写到这里读者看到这里,可能有些同学正在暗暗窃喜, 就这样轻松地将非第一志愿的填报技巧“搞掂”了,明年到时就可大显身手了。且慢,笔者不得不严肃指出,如同学们果真如此,那就大错特错了。
<P>  用志愿分数级差填报非第一志愿的技巧,你们只不过有所了解,更多的报考技巧,你们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请继续耐心看笔者有关用志愿分数级差填报非第一志愿之技巧的详细介绍。</P>
<P>  (一)、准确把握志愿级差的前提条件</P>
<P>  必须准确把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前提条件。何为前提条件?就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更确切地说,在什么条件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才发生效力、具有作用。解读招生章程,一般可分为以下4种:</P>
<P>  ④、关于识别“真假志愿级差”之分析。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准确把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前提条件,不仅非常重要;而且还可以有助于如何识别“真假志愿级差”。但必须指出的是,识别“真志愿级差”,凭高校《招生章程》中关于志愿分数级差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充足的情况下之前提条件的规定,就可基本认定,也就是说对大多数高校凭此认定是可行的,但对少数高校凭此认定却有些偏颇,甚至是不可行的,还必须根据高校《招生章程》中关于志愿分数级差的主体内容(条件)来确认。对于识别“假志愿级差”,凭高校《招生章程》中关于志愿分数级差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之前提条件的规定,对于在本科第一批次招生的重点高校来讲是基本可行的,对于其余高校来讲就需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了。其关键是要把握高校的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是否在当年有可能不足,如该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在前3年都很充足,在当年也有很大的可能为很充足,那么以此认定为“假志愿级差”无疑;联系学校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等高校的志愿级差均可称之为“假志愿级差”。但如该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在前3年都不足,在当年也有很大的可能为不足,那这样的志愿级差,还很有可能是“真志愿级差”。其余情况就由读者朋友根据上述介绍加以把握。简言之,通过准确把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前提条件,可初步或大致识别“真假志愿级差”,要对所有高校的志愿级差加以区分,还必须通过准确把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主体内容(条件)来加以确认。笔者还要在准确把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主体内容(条件)中详讲。</P>
<P>  (3)、在第一志愿生源大于计划(或生源已满)的条件下,设立的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如大连轻工业学院在《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定:“⑴ 录取原则:原则上接收我校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数大于该地区计划录取数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分数级差原则上要求大于20分,且考生须保证服从专业调剂。”已经列举了第一种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又将此列出,是因为这里面有一个起点程度不同的区别。第一志愿生源充足,那就意味着第一志愿报考投档率一般在120%以上,至少也在 110%以上,这是由于许多高校的提档比率一般定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的缘故,而生源大于计划(或生源已满)的提档比率一般仅在100%以上。</P>
<P><TIXA>  (4)、无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前提条件。这样的情况又可分为两种:①、可信度较高的无前提条件的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如北京外国语大学《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定:“4、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的计划不超过所在省、市、自治区计划总数的2%,分数级差为50分以上,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此条款中虽未明确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前提条件,但却明确了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比例,这就说明了高校的考虑还比较细致,其倾向性也很强,即便退一步说“打官司”不给予考生及<NOBR onmouseover=\"tixa_adDisplay(\'家长\',\'H\',this)\" style=\"PADDING-BOTTOM: 1px; CURSOR: pointer;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ash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nmouseout=tixa_adHide(this)><FONT color=black>家长</FONT></NOBR>这个“弱势群体”以“举证倒置”的“优惠”,仅凭这条款也是有利于考生及家长的。②、可信度较差的无前提条件地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如中国※※※※学院在《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定:“4、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为40分。”之所以认为此种情况可信度较差,是由于目前在高校招生录取这方面还没有明确“打官司”给予考生及家长这个“弱势群体”以“举证倒置”的“优惠”,故应谨慎报考为宜。</TIXA></P>
<P>  (二)、准确把握志愿级差的必要条件</P>
<P>  必须准确把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必要条件。什么是其必要条件?由于非第一志愿的分数级差是建立在第一志愿的基础之上,或者某个规定的条件之上,也就是说与第一志愿有着密切的关系,那么作参照物的第一志愿以什么作标准为基数就很关键,也就构成了非第一志愿分数级差的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解读招生章程,归纳大概有以下13种:</P>
<P>  (1)以某高校某批次第一志愿最低录取线作标准为基数。……</P>
<P>  (2)以某高校某批次第一志愿录取考生的最低分数作标准为基数。……</P>
<P>  (3)以某学校某批次某专业第一志愿最低录取分数作标准为基数。……</P>
<P>  (4)以某学校某批次第一志愿投档平均分作标准为基数。……</P>
<P>  (12)以设定考生最低投档线为一定的具体分数作标准为基数。……</P>
<P>  (13)以某省市普通高考总分排名在前若干名作标准为基数。……</P>
<P>  需要说明的是:准确运用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应考虑许多因素,其必要条件之间有的差别较大,有的之间差别不大,需要多加揣摩、反复比较鉴别、仔细加以区分。如南京理工大学与西北工业大学的志愿分数级差都是80分以上,可实际调档、录取存在较大差异。南京理工大学很明确,以湖北省为例,2002年理科在555分加上80分,即达到635分以上就有资格参与该校调档、录取。而西北工业大学则不然,须等到其第一志愿录取结果出来才可知晓。据资料,该校02年第一志愿录取考生的最低分数(理工)在 586分,那么第二志愿的调档分须在666分以上,有点高不可攀的味道(故该校近两年志愿分数级差的级差差值或级差分数有所调低)。由此可知,两校第二志愿的调档分竟相差达31 分之多。又如东北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均入选“985工程”,可东北大学志愿分数级差的级差分数是80分,而中国人民大学志愿分数级差的级差分数仅为50分,可就因必要条件之不同,实际调档、录取存在较大差异。东北大学很明确,以辽宁省为例,2005年文理类(不分文、理科)在530分加上80分,即第二志愿考生达到610分以上就有资格参与该校调档、录取。而中国人民大学则不然,须等到其第一志愿录取线出来才可知晓(也可能是其投档线,因为该校必要条件未予明确)。该校05年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线(文理类)就达595分,那么第二志愿的调档分须在645分以上,有点高不可攀的味道(比北京大学的文理类录取线634分还高出许多)。由此可知,中国人民大学志愿分数级差的级差分数比东北大学的要少30分(80-50),可中国人民大学的第二志愿的调档分竟反而比东北大学高出达35分(645-610)之多。</P>
<P>  (三)、准确把握志愿级差的主体内容</P>
<P>  1、什么是志愿级差的主体内容其表现形式</P>
<P>  1、 确认院校志愿分数级差之“真假”的技巧。</P>
<P>  准确把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主体内容(条件)之重要性,不必笔者来说,大家都知道,以至于一些权威部门及人士在表述或界定院校志愿分数级差时,只见主体内容(条件),而不见其它,就足可证明。除此之外,通过准确把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前提条件、必要条件、主体内容(条件),还可确认院校志愿分数级差之“真假”。</P>
<P>  在准确把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前提条件讲过,通过准确把握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前提条件,可初步或大致识别“真假志愿级差”,那么在这里又如何完全确认呢?识别“真志愿级差”,凭高校《招生章程》中关于志愿分数级差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充足的情况下之前提条件的规定,为什么不能对少数高校加以认定呢?这是因为,如果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对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必要条件和主体内容(条件)的规定没有实际可操作性的话,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规定就变得毫无实际意义可言,那么此志愿级差就必为“假志愿级差”无疑。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P>
<P>  ……</P>
<P>  (四)、准确把握志愿级差的适用条件</P>
<P>  必须准确把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适用条件。什么是其适用条件?就是志愿分数级差在什么范围内,在什么情况下,才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通常有以下10种:</P>
<P>  (1)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在全国范围内均可接收二志愿考生。……</P>
<P>  (2)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只在某地方按一定比例接收二志愿考生。……</P>
<P>  (3)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只针对目标学校接收二志愿考生。……</P>
<P>  (9)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对于“二视一”的考生,与其他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区别对待予以录取的办法。……</P>
<P><TIXA>  (10)未明确院校志愿分数级差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适用条件。……像这样志愿分数级差未明确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适用条件的,是否就是可在全国范围内均可接收非一志愿考生,需要咨询相关高校才能确定。因为目前在高校<NOBR onmouseover=\"tixa_adDisplay(\'招生\',\'H\',this)\" style=\"PADDING-BOTTOM: 1px; CURSOR: pointer;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ash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nmouseout=tixa_adHide(this)><FONT color=black>招生</FONT></NOBR>录取这方面还没有明确“打官司”给予考生及家长这个“弱势群体”以“举证倒置”的“优惠”,.故应谨慎为宜。</TIXA></P>
<P>  (五)、准确把握志愿级差的附加条件</P>
<P>  ……</P>
<P>  (六)、准确把握志愿级差的附送条件</P>
<P>  ……</P>
<P>  (七)、准确把握志愿级差的补充条件</P>
<P>  ……</P>
<P>  (八)、准确把握志愿级差的核心内容</P>
<P>  1、非第一志愿考生确定专业的两种方法</P>
<P>  必须准确把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核心内容(条件)。什么是其核心内容?在高校确定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后,即非第一志愿考生获得投档资格(进档)后,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专业如何确定,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其核心内容(条件)。一般分为2种:</P>
<P>  ……</P>
<P>  2、院校志愿分数级差从形式上的分类</P>
<P>  院校志愿分数级差从形式上看,也可分为以下6种:</P>
<P>  (1)“一举两用的简明级差”。指的是高校规定的志愿级差既能作为可否进档的资格用,也可作为进档后确定专业的条件用。如云南大学在《招生章程》中这样规定:“5、对第一志愿报考云南大学的考生,按其所填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提高20分后,依其填报专业志愿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P>
<P><TIXA>  (2)“进档录取两不同的差别级差”。指的是高校规定的志愿级差仅作为能否进档的资格用,而确定专业的要求又有所不同。如重庆大学在《招生章程》中这样规定:“第十二条 对填报我校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对低分段考生,将根据考生总分、专业志愿及单科成绩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专业。若专业计划已满或考生不愿服从专业调配则作退档处理。<NOBR onmouseover=\"tixa_adDisplay(\'凡高\',\'R\',this)\" style=\"PADDING-BOTTOM: 1px; CURSOR: pointer;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ash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nmouseout=tixa_adHide(this)><FONT color=black>凡高</FONT></NOBR>出我校调档线60分及以上的第二志愿进档考生,按比第一志愿的考生低20分的原则安排专业。其它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则按专业的缺额计划,从高分到低分确定。”</TIXA></P>
<P>  (3)“不同投档区别对待的异同级差。” 指的是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不同的投档方式,其对应的志愿分数级差也有所不同。如西南科技大学在《招生章程》中这样规定:“4 、学校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二视一’的考生,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 40 分的办法予以录取;对于其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 10 分的办法予以录取。”</P>
<P>  (4)“级差差值有变的变化级差”。指的是不同地区,级差差值就有所不同。</P>
<P>  如首都医科大学在《招生章程》中这样规定:“第八条 我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将根据生源的具体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我们欢迎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校在北京地区留出适当比例计划数接收本科重点批次二志愿报考我校的高分考生, 其分数线原则上不应低于我校同批次一志愿录取分数线上20分,且必须服从专业调剂。我校在外省的录取按照该省的重点录取线及我校在该省的生源情况划定我校的提档线,如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第二志愿考生的分数原则上要高于我校同批次一志愿录取分数40分以上,且必须服从专业调剂”。</P>
<P>  (5)“听招由命的服从级差”。指的是高校在规定的志愿分数级差外,还有严格的附加条件,就是必须服从专业调剂。简言之,就是填报这样的第二志愿,没有挑选专业的余地。如北京中医药大学在《招生章程》中这样规定:“2、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者按照院校分数级差(40-50分)按本省招生计划3%以内比例择优录取,并服从校内专业调剂。”</P>
<P>  (6)“鸡犬升天的优先级差”。与上面的服从级差相比,这个优先级差就可谓“鸡犬升天”了。指的是一旦考生成绩达到高校规定的志愿级差标准,不仅能保证录取,还保证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或满足其专业志愿。如南京理工大学在《招生章程》中这样规定:“6、对第一志愿报考清华、北大未被录取,第二志愿报考该校,高考成绩原始分超出该省本一批次控制线80分以上的考生,可以用预留计划录取,并满足其专业志愿。”</P>
<P>  至此,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报考技巧就全部介绍完了。如果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完全掌握了,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之报考技巧,应对高考志愿填报非第一志愿分数级差,则会游刃有余、胸有成竹。在此基础上,牢记前述在院校志愿分数级差不适用,以及许多院校没有规定志愿分数级差的时候,采用“梯度”报考非第一志愿的前提条件,即所报院校必须在前3年的第一志愿投档不足或严重不足;至少是该院校在前1年的第一志愿投档不足或严重不足;或者是考生能确定其当年的第一志愿投档不足或严重不足。再参照笔者之首创的,报考第一院校志愿用“两线差”加“修正值法”选定学校,用“三线差”加“修正值法”选定专业的技巧即可确定非第一志愿的院校及专业。于是,非第一志愿的报考技巧就全部“搞掂”。当许许多多考生非第一志愿填报成功,满怀喜悦地去所心仪的高校报到时,那笔者就会感到非常欣慰并与他们一起分享快乐和幸福。 </P>

梦幻之乡 发表于 2007-5-27 01:25:56

《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异同的详细具体比较

<P>  《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相比,具有五大不同点。</P>
<P>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P>
<P><TIXA>  2.对《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NOBR onmouseover=\"tixa_adDisplay(\'学习\',\'H\',this)\" style=\"PADDING-BOTTOM: 1px; CURSOR: pointer;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ash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nmouseout=tixa_adHide(this)><FONT color=black>学习</FONT></NOBR>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TIXA></P>
<P>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P>
<P>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专业学习,且高考(高考新闻,高考说吧)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P>
<P>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P>
<P>  简言之最基本的不同是《体检意见》将《体检标准》中“不能录取的专业”一分为三:1.对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继续保留仍为专业受限;2.对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对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该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3.对既不影响专业学习又对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没有什么影响的少数条款则予以删除。</P>
<P>  这些改变既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有力行动,也是体现社会主义教育人文关怀,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更是反映了社会的进步,教育改革的深化。</P>
<P>  一、《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异同的详细具体比较</P>
<P>  进行高考志愿填报的广大考生及家长,就不仅要大致的了解《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的异同,而且要准确细致地把握《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的异同点。只有这样,广大考生及家长在高考志愿的填报中,对“身体健康状况”才能做到进退自如、游刃有余。故作者对《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的异同点作了详细具体的比较如下。</P>
<P>  《体检意见》对《体检标准》中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者,在学校能否录取上进行了修改、调整。</P>
<P>  一)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13条减为6条,对第1、2、3、5、6、7、8条中的部分疾病进行了保留、修改与合并。</P>
<P>  (一)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1条和第2条,保留、修改、合并为《体检意见》第一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第1条,比较如下:</P>
<P>  〈一〉《体检标准》第一部分</P>
<P>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不超过0.5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它器质性心脏病。</P>
<P><TIXA>  2<FONT color=black>.</FONT><FONT color=black><NOBR onmouseover=\"tixa_adDisplay(\'血压\',\'H\',this)\" style=\"PADDING-BOTTOM: 1px; CURSOR: pointer;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ash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nmouseout=tixa_adHide(this)>血压</NOBR></FONT>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TIXA></P>
<P>  &lt;二&gt;《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1条:</P>
<P><TIXA>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NOBR onmouseover=\"tixa_adDisplay(\'医院\',\'H\',this)\" style=\"PADDING-BOTTOM: 1px; CURSOR: pointer;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ash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nmouseout=tixa_adHide(this)><FONT color=black>医院</FONT></NOBR>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TIXA></P>
<P>  (二)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3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6条,比较如下:</P>
<P>  &lt;一&gt;《体检标准》第一部分</P>
<P>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不能录取:</P>
<P>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P>
<P>  膜肥厚者。</P>
<P>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P>
<P>  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P>
<P>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P>
<P>  &lt;二&gt;《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6条:</P>
<P>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P>
<P>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P>
<P>  (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P>
<P>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P>
<P>  (三)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修改合并为《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2条、第3条、第4条,比较如下:</P>
<P>  &lt;一&gt;《体检标准》第一部分:</P>
<P>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P>
<P>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P>
<P>  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P>
<P>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P>
<P>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P>
<P>  &lt;二&gt;《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2条、第3条、第4条</P>
<P>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P>
<P>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P>
<P>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P>
<P>  (四)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5条,仍保留为《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5条,比较如下:</P>
<P>  〈一〉《体检标准》第一部分</P>
<P>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P>
<P>  〈二〉《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5条:</P>
<P>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P>
<P>  (五)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予以删除。具体如下:</P>
<P>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P>
<P>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P>
<P>  11.青光眼、视网膜和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P>
<P>  12.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P>
<P>  13.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能否报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P>
<P>  二)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由20条调整为6条,仅保留了第6、7、8、9、10、19条。</P>
<P>  (一)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6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1条,比较如下:</P>
<P>  ……</P>
<P>  (特别说明,化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化学、应用化学共2种;化工与制药类下设的专业有: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 共2种;药学类下设的专业有: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共3种;生物科学类下设的专业有: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共2种;公安技术类下设的专业有:刑事科学技术、消防工程共2种;地质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地质学、地球化学共2种;</P>
<P>  医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8个学科类共16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是,基础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基础医学仅1种; 预防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预防医学仅1种;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下设的专业有: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共4种; 口腔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口腔医学仅1种; 中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中医学、针灸推拿学、蒙医学、藏医学共4种; 法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法医学仅1种; 护理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护理学仅1种; 药学类下设的专业有: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共3种。)</P>
<P>  (二)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7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2条,比较如下:</P>
<P>  ……</P>
<P>  (三)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8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3条,比较如下:</P>
<P>  ……</P>
<P>  (特别说明,经济学类下设的专业有: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金融学共4种;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下设的专业有:管理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工程管理共4种;工商管理类下设的专业有: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共6种;公共管理类下设的专业有: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土地资源管理共4种;农业经济管理类下设的专业有:农林经济管理、 农村区域发展共2种;图书档案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图书馆学、 档案学共2种。)</P>
<P>  (四)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9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4条,比较如下:</P>
<P>  ……</P>
<P>  (五)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0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5条,比较如下:</P>
<P>  ……</P>
<P>  (六)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9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6条,比较如下:</P>
<P>  ……</P>
<P>  三)《体检意见》将过去《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中的部分条目,划入到新增加的第三部分中,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并明确规定第三部分内容供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使考生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同时《体检意见》还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中的部分条目,予以删除。</P>
<P>  (一)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1条,比较如下:</P>
<P>  ……</P>
<P>  (二)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2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2条,比较如下:</P>
<P>  〈一〉《体检标准》第二部分</P>
<P>  2.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手术治愈两年以上(间隔缺损不超过0.5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一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P>
<P>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2条:</P>
<P>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P>
<P>  (三)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3条和第4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3条,比较如下:</P>
<P>  〈一〉《体检标准》第二部分</P>
<P>  3.重度下肢静脉曲张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P>
<P>  4.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两下肢均跛行;显着胸廓畸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P>
<P>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3条:</P>
<P>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P>
<P>  (四)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1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4条,比较如下:</P>
<P>  〈一〉《体检标准》第二部分</P>
<P>  11.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O度者,不能录取到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P>
<P>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4条:</P>
<P>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P>
<P>  (五)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2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5条,比较如下:</P>
<P>  ……</P>
<P>  (六)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3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6条,比较如下:</P>
<P>  〈一〉 《体检标准》第二部分</P>
<P>  13.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不能录取到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应用心理学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P>
<P>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6条:</P>
<P>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P>
<P>  (特别说明,工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21个学科类共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请查看第十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P>
<P>  农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7个学科类共16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请查看第十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P>
<P>  法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5个学科类共12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请查看第十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P>
<P>  医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8个学科类共16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见特别说明,或请查看第十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P>
<P>  (七)、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4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7条,比较如下:</P>
<P>  〈一〉《体检标准》第二部分</P>
<P>  1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者,不能录取到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及外交学、新闻学、侦查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P>
<P>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7条:</P>
<P>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P>
<P>  (特别说明,法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5个学科类共12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是,法学类下设的专业有: 法学仅1种;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下设的专业有:科学社会主义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共2种专业;社会学类下设的专业有:社会学、社会工作共2种专业; 政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思想政治教育共4种专业; 公安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共3种专业。 外国语言文学类下设的专业有:英语 俄语 德语 法语 日语 西班牙语 阿拉伯语等36种专业,详细请查看第十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 医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8个学科类共16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见特别说明,或请查看第二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P>
<P>  (八)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6条和第20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8条和第9条,比较如下:</P>
<P>  〈一〉《体检标准》第二部分</P>
<P>  16.严重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到通信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交通运输、飞行技术、航海技术、医学各专业及汉语语言学、汉语言、对外汉语、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音乐学、戏剧学、广播电视编导、公安学类各专业、教育学各专业及法学、外交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的专业。</P>
<P>  20.行路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不能录取到教育学类各专业、公安学类各专业、外交学、法学、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广播电视新闻、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P>
<P>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8条与第9条:</P>
<P>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P>
<P>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P>
<P>  (特别说明,教育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教育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育技术学共4种。 公安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共3种。</P>
<P>  医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8个学科类共16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见特别说明,或请查看上篇第二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P>
<P>  (九)、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5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予以删除。具体如下:</P>
<P>  5.皮肤过敏症,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高中后未复发者,不能录取到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专业及香料香精工艺专业。</P>
<P>  15.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能录取到医学各专业、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海洋科学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心理学类、公安技术类、植物生产类、动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草业科学类、动物医学类、水产类各专业及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专科专业为: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专业。</P>
<P>  17.男性考生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考生身高低于160厘米,不能录取到体育学各专业。</P>
<P>  18.男性考生身高低于165厘米,女性考生身高低于155厘米,不能录取到航海技术专业。</P>
<P>  除上述之外,1、《体检意见》还将过去眼科检查中色弱、色盲的称谓,改为轻度色觉异常和色觉异常Ⅱ度。这样有利于改变人们过去对色盲、色弱就是不辨颜色的错误理解和认识,可避免录取过程中对色觉反复解释和高校错退档案的现象,方便远程网上录取。2、放宽了对残疾考生的录取限制。《体检意见》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P>
<P>  3、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4、将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5、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6、涵盖了普通高校的普通专业、航海类、体育类等特殊专业和公安类专业的身体要求。并明确规定,公安类高校招生体检按《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执行;军事院校和招收“国防生”、“军校无军籍学员”的专业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P>
<P>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体检意见》第二部分的第一条至第三条属色觉检查,后一条对前</P>
<P>  一条具有包含关系,如限报第二条,同时也限报第一条中所列的各类各专业;如限报第三条,同时也限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列的各类各专业;第四条、第五条属视力检查,也具有包含关系,如限报第五条,则表示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的所有专业均限报。 </P>

梦幻之乡 发表于 2007-5-27 01:26:57

“不宜就读”与“不能就读”的考生宜报考高校

 身体健康状况的报考原较简单属于一般常识性技巧,可由于2003年教育部新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意见》)替代使用多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以下简称《体检标准》),加之高校在贯彻执行中产生了许多偏差。
<P>  因此,笔者专门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总结出了报考新技巧。并提出了“不宜就读”与“不能就读”的考生宜报考的高校之建议。</P>
<P>  1、什么是“不能就读”的考生?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属于“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里所限定的考生即为“不能就读”的考生。</P>
<P>  2、“不能就读”的考生宜报考的高校知多少?</P>
<P><TIXA>  凡属于“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的考生,本来是完全“没戏”的。可笔者又为什么提出“不能就读”的考生宜报考的高校之建议呢,其主要依据在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在2006年录取了一名“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即“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的考生。这就给了人们一个启示,以后其它的高校也有可能这样招,即录取“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的考生。“不能就读”的考生就应该本着“不能录取当着录取报”的心态,去努力争取“一线生机”。如何争取?在方法上就有讲究了。你不能寻找那些执行《<NOBR onmouseover=\"tixa_adDisplay(\'体检\',\'H\',this)\" style=\"PADDING-BOTTOM: 1px; CURSOR: pointer;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ash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nmouseout=tixa_adHide(this)><FONT color=black>体检</FONT></NOBR>意见》并不规范的高校;你不能寻找那些抱着《体检标准》不放的高校;你不能寻找那些对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过于严格地高校;那能寻找的是什么?先看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情况吧,因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嘛!广外在2006招生章程中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是这样的,“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那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寻找凡是执行或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体检意见》规定的高校,“不能就读”的考生被录取可能性就大一点呢。完全有可能,所以</TIXA></P>
<P>  “不能就读”的考生就应从总体上锁定,执行或严格执行《体检意见》的高校,从中选择几所最适合自己的学校;对于专业要选择对身体健康状况没有特殊要求的,以及要求非常低的并适合自身健康状况的加以填报。需要强调的是:(1)、不能寄予太大的希望,因为这本身就是不太可能的事,就是希望渺茫的事,否则失望后带来的打击太大可能会难以承受;(2)、自身健康状况一定要能够适应在大学的学习生活。执行或严格执行《体检意见》的高校名单在介绍完“不宜就读”的考生宜报考的高校时一并列出。</P>
<P>  3、什么是“不宜就读”的考生</P>
<P><TIXA>  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属于“患有下列<NOBR onmouseover=\"tixa_adDisplay(\'疾病\',\'H\',this)\" style=\"PADDING-BOTTOM: 1px; CURSOR: pointer;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ash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nmouseout=tixa_adHide(this)><FONT color=black>疾病</FONT></NOBR>不宜就读的专业”里所限定的考生,即为“不宜就读”之考生。</TIXA></P>
<P>  4、“不宜就读”的考生目前报考之现况</P>
<P><TIXA>  “不宜就读”的考生目前报考之现况,用4个字来概括就是:不容乐观。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1)、年复一年的空欢喜。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出台。由于《体检意见》将《体检标准》中“不能录取的专业”一分为三:①.对影响专业<NOBR onmouseover=\"tixa_adDisplay(\'学习\',\'H\',this)\" style=\"PADDING-BOTTOM: 1px; CURSOR: pointer;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ash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nmouseout=tixa_adHide(this)><FONT color=black>学习</FONT></NOBR>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继续保留仍为专业受限;②.对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对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该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③.对既不影响专业学习又对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没有什么影响的少数条款则予以删除。因此可以说,《体检意见》给“不宜就读”的考生带来了福音,他们是最大的受益者。可实际的情形又如何呢?本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一起下放给考生的权利,即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的权利,又被许许多多的高校以补充规定的形式收了回去。(详见本章第二节“近几年《体检意见》的执行情况分析”) (2)、有些地方唯恐严之不及。如某省极具权威性的招生部门,在高校招生宣传问答中是这样告知广大考生及家长的:“考生要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照自身的体检结果,在填报志愿时,避开学校不予录取的相关专业,或考生不宜选报、不宜就读的相关专业。”这样的导向其结果就可想而知了。(3)、凡考生的志愿填报如不符合高校招生章程中体检之补充规定的,由高校作退档处理。</TIXA></P>
<P>  5、“不宜就读”的考生宜报考的高校知多少?</P>
<P>  如此不容乐观的现实,“不宜就读”的考生选报不宜就读的相关专业还“有戏”吗?不仅有,还有些大,何以见得?(1)、本来连一点戏都没有的“不能就读”的考生,现在都有了“一线生机”;何况是拥有了白纸黑字红头文件的“不宜就读”的考生们。(2)、仍有许多高校没有补充规定,在执行或严格执行《体检意见》的规定。</P>
<P>  如此一来,如何选报不宜就读的相关专业就大有讲究了。你不能寻找那些执行《体检意见》并不规范的高校;你不能寻找那些抱着《体检标准》不放的高校;你不能寻找那些“对《指导意见》中患有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一般不予录取”的高校;你不能寻找那些想用“模糊”之举来达到混淆“不宜就读”与“专业受限”之目的的高校;你不能寻找那些对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过于严格的高校;那能寻找的是什么?是执行或严格执行《体检意见》之规定的高校。理由很简单,由于是《体检意见》给了“不宜就读”的考生,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的权利。那么,执行或严格执行《体检意见》之规定的高校也同样给了“不宜就读”的考生选择“不宜就读专业”的权利。换句话说,“不宜就读”的考生就应从总体上锁定,执行或严格执行《体检意见》的高校,从中选择几所最适合自己的学校;对于专业要按照《体检意见》所规定的范围内,在“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中选择最适合自身健康状况的加以填报。需要强调的是,在作此选择之前,一定要将这个“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因素思之再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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