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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中华汀州

[民众心声] 被电力公司占用当作收废品的东门革命巷27号张氏家庙古建筑急需抢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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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社区居民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1-7-16 10: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厦门来自: 福建厦门
我举个例子,现在涂坊镇政府所在地就是建国前涂坊涂氏的总祠,后来被征用变为镇政府。
前些年有人建议涂氏族人用800万元人民币赎回这块地,但是族人无力筹措到如此巨款,结果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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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会员★★★★★

花心萝卜

荣誉会员勋章社区居民灌水天才勋章

发表于 2011-7-16 10: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厦门来自: 福建厦门
喔!!悲剧啊!!
华硕笔记本、组装电脑、微星主板、优派液晶显示器、创享光电套件批发。联系电话:13806048314      QQ:645430321       胡萝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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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社区居民

 楼主| 发表于 2011-7-16 16: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河北省高院1957年1月28日法字第一号关于处理祠堂产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来文所提意见,即祠堂房产的产权不宜确定为一人所有,也不宜收归国有,而应指定适当的人代管。其中所谓“适当的人”无疑非其氏族后裔莫属。2007年4月5日《人民法院报》浙江温岭市新河镇雅雀村李氏祠堂一案,该祠堂1896年建,1950年8月创私立小学,1952年转为公立,后因被视为国有,李氏后人不服,诉讼致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祠堂归李氏族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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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社区居民

 楼主| 发表于 2011-7-16 16: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汀州张氏家廟乃我族先人慷慨解囊、自掏腰包,集合当时所有张氏族人之力所建,为远近闻名之大大姓家廟,方圆百里享有盛誉,是古代优秀文化与艺术的宝贵遗产,历代以来一直是我张氏族人祭祀祖先、传承孝道之场所 [s: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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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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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6 16: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昔《土改法》明文规定:“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善保护,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 [s:214] 早在1953年6月20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内地字(53)第199号给浙江省民政厅请示的批复中就指出:“祠堂关系中国数千年人情风俗,而且是与老百姓祖宗有血肉关联的组织机构,应以不征用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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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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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6 17: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寺庙房产处理的意见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寺庙房产处理的意见
(1951)地字第7号

由于佛教道教在国内流传甚久,分布甚广,各地寺庙(包括庙、寺、观、庵、堂、阁、塔等)数量很大。如北京初步调查即有八百余处,拥有房屋二万余间;天津有一百三十余处,拥有房屋二千余间,沈阳亦有九十一处,拥有房屋二千四百余间。各地解放后,初期有些僧道由于国民党反动派宣传的影响,对我们是抱着恐惧的心理——扒庙、压迫还俗等思想。经政府宣传并解释宗教政策后,这些疑虑一般是没有了,但仍发生及存在这几种情况:

1、有些僧道将寺庙房产盗卖,如沈阳即有八处寺庙被盗卖五十余间。

2、有些僧道宁愿把房子空着,不愿人民来利用,如天津有两处群众计划利用庙产办学校,有些道士很顽强反对。

3、有些僧道将房屋出租,依以为生,北京、天津此类现象很多。

4、有些僧道将房屋作为生产事业上的投资,如北京西单广济寺和尚将庙产三十余间算为三股,作为该寺群力造纸厂的投资。

5、有些僧道自己组织生产,参加劳动,如北京长春寺和尚自己搞织袜生产。

6、有些僧道自愿脱离寄生生活,将庙产交与政府,如北京香界寺、三山庵、宝珠洞、吉祥庵的住持投考革命大学,将所有庙产,交与市人民政府。

另外有些寺庙是由当地所谓好佛好道的“绅士”或流氓、地痞之流把持着,并兼办别的营生,如“抬埋社”、“救火会”、“在理公所”等等,大多传播迷信,从中取利,还有一些寺庙荒废无人管理。更有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寺庙建筑、文物古迹,被当地群众或团体任意拆毁破坏。

各地寺庙全属封建社会的产物,其建筑经费,有的是僧道募化的;有的是由历代封建政府修建的;有的是由地方人士共同捐建的。因之都是带有群众性的,不能视为某一种团体或某些私人所有。所以,我们处理寺庙房产应当与宗教信仰适当的区别,不要混在一起。但同时对于借寺庙房屋为生的僧道和少数民族的寺庙也应予适当的照顾。基于此点,我们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一切寺庙的所有权属于人民公有。

二、现有僧道管理使用的寺庙房产,不论其自住、出租或作生产福利事业之用,经当地政府之审查,仍准其维持原状,并负保管与修缮责任。对于寺庙内一切设备家俱及其他附属物,亦应妥为保管,不得有破坏、变卖的行为。其空余多余房屋或僧道生活上不需用之房屋,而为公共事业所需要时,当地政府得按一般公有房产调整使用之。

三、无人管理或为非僧非道所把持使用之寺庙,由当地政府适当处理。

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之建筑、文物古迹,当地政府应特别妥加管理保护,必要时得由民政或文化部门派专人负责管理。

五、私人所立之寺庵(如佛堂)、祠堂在进行土改之农村中者,由农民协会决定处理。在非土改农村及一般城市中者,仍归原主所有;如其已失去私有性质或无人管理者,可收归公有或代管。

六、属于少数民族宗教的寺庙,暂不处理。

一九五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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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士长

无冕之民

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1-7-16 17: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产权问题可以厘清
          每一座各姓宗祠、家庙,都是汀州古城珍贵的文化遗产,都是客家文化凝聚力的真实载体,保护好这些遗迹,既是对客家文化的最好传承,也可配合政府“保护古迹,发展旅游”的施政思路。
         店头街,就这么鼓捣鼓捣,居然就成了国家历史文化名街,只是店头街现今能够展示给游客的内涵实在太浅太简单,一条“名街”,能够让那些游客驻足的时间,粗略估计最多也10来分钟,作为长汀人,实在有点汗颜了;      而汀州客家的宗祠文化对于发展旅游其实是一张非常好的牌,在古城中,各姓宗祠家庙星罗棋布,比较出名的有刘氏家庙、李氏家庙、赖氏宗祠、紫云公祠(吴氏)、林氏宗祠、傅氏家庙、郑氏家庙......等等,能不能打好这张牌,就要看当局的施政智慧了,真的有心保护古城、保护客家文化,发展旅游,或许就不应该对这些珍贵遗产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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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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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6 18: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不应该对这些珍贵遗产视而不见...
[s: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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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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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6 18: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早在1953年6月20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内地字(53)第199号给浙江省民政厅请示的批复中就指出:“祠堂关系中国数千年人情风俗,而且是与老百姓祖宗有血肉关联的组织机构,应以不征用为原则。”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寺庙房产处理的意见
(1951)地字第7号
五、私人所立之寺庵(如佛堂)、祠堂在进行土改之农村中者,由农民协会决定处理。在非土改农村及一般城市中者,仍归原主所有;如其已失去私有性质或无人管理者,可收归公有或代管。
综上述长汀房管部门将汀州張氏家廟卖给电力公司是违法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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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6 18: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来源: 作者: 时间:1970/01/0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8日[57]法研字第1号关于处理祠堂产权的请示已收悉。我们同意你院来文所提意见,即:祠堂房产的产权不宜确定为一人所有,也不宜收归国有,而应指定适当人代管。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的请示 (57)法研字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8日[57]法研字第1号关于处理祠堂产权的请示已收悉。我们同意你院来文所提意见,即:祠堂房产的产权不宜确定为一人所有,也不宜收归国有,而应指定适当人代管。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的请示 (57)法研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接保定市人民法院(56)院字第11号函,张玉山之父于七七事变时代理其家族将张家祠堂(座落在保定市黄花馆街)租与赵海江开设旅店,现在为该祠堂房租争让的同时,张玉山又要求确定产权;经在河北日报公告后,在公告期间,并无任何人提出产权争议。拟将该祠堂产权确定为张玉山所有,或收归国有。经我们研究认为,张玉山所要求的产权,既是张家祠堂,系其父于“七七”事变代其家祖租与赵海江,在与赵海江为该祠堂房租争议时,要求确定产权,虽经保定市人民法院在河北日报公告,在公告期间无人提出产权争议,但由于公告面的所限,很难使分散的张族都能见到。因此,我们的意见,不宜确定为一人的产权;同时该财产又不是无主财产,亦不宜收归国有,仍由张玉山代管较好。
  未知是否妥当,请指示。
   195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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