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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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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寺庙房产处理的意见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寺庙房产处理的意见
(1951)地字第7号
由于佛教道教在国内流传甚久,分布甚广,各地寺庙(包括庙、寺、观、庵、堂、阁、塔等)数量很大。如北京初步调查即有八百余处,拥有房屋二万余间;天津有一百三十余处,拥有房屋二千余间,沈阳亦有九十一处,拥有房屋二千四百余间。各地解放后,初期有些僧道由于国民党反动派宣传的影响,对我们是抱着恐惧的心理——扒庙、压迫还俗等思想。经政府宣传并解释宗教政策后,这些疑虑一般是没有了,但仍发生及存在这几种情况:
1、有些僧道将寺庙房产盗卖,如沈阳即有八处寺庙被盗卖五十余间。
2、有些僧道宁愿把房子空着,不愿人民来利用,如天津有两处群众计划利用庙产办学校,有些道士很顽强反对。
3、有些僧道将房屋出租,依以为生,北京、天津此类现象很多。
4、有些僧道将房屋作为生产事业上的投资,如北京西单广济寺和尚将庙产三十余间算为三股,作为该寺群力造纸厂的投资。
5、有些僧道自己组织生产,参加劳动,如北京长春寺和尚自己搞织袜生产。
6、有些僧道自愿脱离寄生生活,将庙产交与政府,如北京香界寺、三山庵、宝珠洞、吉祥庵的住持投考革命大学,将所有庙产,交与市人民政府。
另外有些寺庙是由当地所谓好佛好道的“绅士”或流氓、地痞之流把持着,并兼办别的营生,如“抬埋社”、“救火会”、“在理公所”等等,大多传播迷信,从中取利,还有一些寺庙荒废无人管理。更有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寺庙建筑、文物古迹,被当地群众或团体任意拆毁破坏。
各地寺庙全属封建社会的产物,其建筑经费,有的是僧道募化的;有的是由历代封建政府修建的;有的是由地方人士共同捐建的。因之都是带有群众性的,不能视为某一种团体或某些私人所有。所以,我们处理寺庙房产应当与宗教信仰适当的区别,不要混在一起。但同时对于借寺庙房屋为生的僧道和少数民族的寺庙也应予适当的照顾。基于此点,我们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一切寺庙的所有权属于人民公有。
二、现有僧道管理使用的寺庙房产,不论其自住、出租或作生产福利事业之用,经当地政府之审查,仍准其维持原状,并负保管与修缮责任。对于寺庙内一切设备家俱及其他附属物,亦应妥为保管,不得有破坏、变卖的行为。其空余多余房屋或僧道生活上不需用之房屋,而为公共事业所需要时,当地政府得按一般公有房产调整使用之。
三、无人管理或为非僧非道所把持使用之寺庙,由当地政府适当处理。
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之建筑、文物古迹,当地政府应特别妥加管理保护,必要时得由民政或文化部门派专人负责管理。
五、私人所立之寺庵(如佛堂)、祠堂在进行土改之农村中者,由农民协会决定处理。在非土改农村及一般城市中者,仍归原主所有;如其已失去私有性质或无人管理者,可收归公有或代管。
六、属于少数民族宗教的寺庙,暂不处理。
一九五一年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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