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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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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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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来自: 浙江温州
建设局的回复我看到了,然而并没什么卵用
难为你们搬出这么多条条框框了,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再次明白一个道理,规定是规定普通人用的。
这些法律条文应该你们自己多看看,发给我看仅仅是给我涨涨姿势而已。
是的,因为我知道只要说有人可以而我为什么不可那就够了。
鉴于你们这么认真的回复我了,我也认真的回复你们,虽然我不太懂法律。
第一条,很好,你们扯了不动产条例,也省的我再去找了。
我们家房子为毛会坍塌,说建筑不过关是不合理的,毕竟你们也发了产权证什么的,是你们认可的。
那是因为长期浸泡在水里,影响了建筑物的寿命。
你说的那两条我可以原封不动的还给你,在我们家还未改建之前,是我们家的不动产权受到了侵害。
另外再加上一条。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下大雨固然是天灾,但是排水不利,洪水倒灌就是纯粹的人祸了。
由于zf的规划不利,周围邻里的地势高出我们许多,再加上排水规划也不合理,只要到雨天,雨势稍大,那么水是一定会倒灌进我们家的。
鉴于此,我是不是可以追究你们住建局的责任。
另外,对于不对等的协商是没有意义的,满足了他的利益必然危害我的利益。你说的我们尝试过了,协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协商中,我们的房屋在大雨中坍塌了,危害到我的生命财产安全了。
再另,社区找过了,汀州镇也找过了,都在踢皮球。
还有一句万金油的回答,别人都能不签就通过。
第二条。
退出道路红线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你们的态度我是不能理解的。
虽然改建是我们的主动行为,但是退让出的土地是被zf征收来扩充道路了,所以zf对于被退户应该予以补偿。这是物权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另外,我不止一次的从你们工作人员口中得到的答复是6米,现在又是另外一种回复,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我了解,退让道路红线的住户退出的红线一般都是整数,诸如1米 ,1.5米这样的。但是现实中的道路宽度却不一定是真真实实的差1米差1.5米,也许是只差0.8米就成了退让1米这样,在这其中你们损害了多少住户利益。
有没有这样的问题,你们自己心中有数。
第三条也是槽点满满。
我不知道05年出台的这个规定是不是仅仅针对危房,按道理应该不会只针对危房,想必对其他新建,改建的建筑也是有所规定的,如果只针对危房的话 说明这里的内幕太多了。
我们假定这个规定是针对总体的城市规划的,那就好办了。
1.首先我县是历史文化名城我是认可的,但是这个名城保护范围的划定是有问题的。因为你不可能把几十年前还是一片田地,没有建筑物的地方弄出历史气息来,也不能从周围一片高层建筑中把我们家独立出来说你是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你应该遵守xx规定。
按照那位黄生生工程师的说法,北环路以南都算是保护范围。那么05年之后,新建,改建的 公家的,私人的建筑有多少,又有多少是符合规定的。我只说一句话,如果做不到把水端平,那就不要说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
举个栗子,小西门那里的林业局,它符合规定么,你们住建局敢去执法么。
2.我举一户一宅的栗子好了(对不起,我不想把你们扯进来),很明显不符合了吧,那么问题来了,当两者冲突的时候怎么办,名城保护不是一句空话么。
3.别说什么思明区的事,人家虽然对危房的有规定,不过人家对危房住户可保护多了,哪里会到危房坍塌了建设局的还不知情的地步。
ps:长汀的城市建设为什么畏畏缩缩,不敢大刀阔斧,原因就在这里了,画了一个圈,然后又不敢跳出来。这里又想到一个栗子,天后宫广场那里,根苗正红的保护范围吧,建了一个四层建筑,虽说可能建成仿古的模样,不过严格说来肯定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条我不打算回复了,你们的回复很公式化,没什么建设性意见。
另外问问坛友,假设我就住在那儿,碰上哪天风大雨大的把房子给弄垮了,把我给压死压伤了,相关部门要不要负责任,会不会掉乌纱帽。
我今天没吃药,感觉自己萌萌哒 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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