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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物业第一案:王某某状告金碧花园业主拖欠物业费案件今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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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7-23 21:35:28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当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议后,经其确认无异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或者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并确定筹备组召集人。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五至十一人组成,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参加。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数的方法;  (四)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产生办法;  (六)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第(一)至(六)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投票权数等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业主大会可以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三至五人的业主监督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和业主公约的约定,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  第十二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住宅套数结合建筑面积确定;  (二)以住宅套数一套计一个投票权数确定;  (三)以建筑面积一平方米计一个投票权数确定。  以住宅套数结合建筑面积确定投票权数的,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住宅物业一套计二十个投票权数,建筑面积不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一套计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每满十平方米增加一个投票权数,不足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但未售物业部分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总投票权数的百分之三十;  (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二十个投票权数,建筑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计算,超过一百平方米的每满十平方米增加一个投票权数,不足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物业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名共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补选和换届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公约是业主之间有关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等事项以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共同约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五)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  (六)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相关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办法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四)督促业主履行业主公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依法进行诉讼;  (六)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七)审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报告;  (八)就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办理登记手续;  (九)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清单;  (五)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本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和管理印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  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任期届满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有前款第(五)至  (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在解散前三十日内,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清算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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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7-23 21:48:21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难道我们金碧花园的业主就这样由开发商戏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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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7-23 21:54:59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听说金碧六区下沉了很多,这房能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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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0-7-24 11: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谁和物业公司签了合同?能不能代表全体业主?大多业主是否认可或承认这个合同?实际上明眼人一看就知,想用一二个业主试刀,如此不行,哪就惨了,接下来就不好办了。本来是,物业与广大业主协商解决为好,这下撕破脸的事,不好收场了。

这件事,原本开发商想捞一把的,这钱好赚呀。但不好赚的情况下,又擅自请物业,业主又不认可,终酿此案。

开头应当,由开发商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由业委会请物业公司,这样就妥了。
但现在很多小区,一些业主没有搬入或搬入住后,不交管理费。我认为,一经购买就要交管理费,因为,清洁费及管理费等与是否入住无关。但现在只要横一点就可以不交,我看,开发商与所谓的物业公司有问题。一些不自觉的业主也是有责任的。
   针砭时弊    月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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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7-24 11:23:20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清单;  (五)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 


明摆着开发商如果提供这些材料给业主委员会的话,很多见不得人的东西不就暴露啦,难道他会自己弄根绳子吊死自己吗??? [s: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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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7-24 13:23:29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原被双方网上舌战录:

原:
※金碧花园前几年开发商自已做物业管理,一个月亏个几千元没有什么,年头多了也受不了,去年找一个物业公司去做,但物业公司小本钱亏不起,也就有了这官司,在长汀还有开发商自管的小区,以后也可能会有这种结果,开发商房子销售完了不管,物业公司没钱赚不管,业主自已不好管,小区公共的东西政府没有理由管,大部份业主也就只能自求多福了。
※“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院上庭审时原告也出具了复印件,如果原告在法庭上出假证据的话法院也会找他事,希望你讲事情负点责。 在物业条例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前期物业与开发商签《物业合同》,业委会成立与业委会签《物业合同》,在庭审时被告也讲小区还没有业委会,你讲找谁签为。如何签。
※《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讲只能由一个物业公司签好《物业管理合同》后一直做到业委会成立。金碧花园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物业公司从“长汀县金碧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变成的“龙岩长安物业有限公司”,并不违法。这种情况不只在金碧花园小区,在长汀还有业委会没有成立由开发商另找物业公司的案例。 对28楼龙在汀江于2010-07-21 23:56发表的 Re:Re:回 9楼(过路游客) 的帖子 : 按你的这种推理那就是:国家的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定的,我没有参加大会,我也就不知道,因此我不用遵守。这种推理我想是不行的。开发商是小区前期的大业主,所以有权找物业公司,这种权力直到小区业委会成立,但交物业费的义务是各个业主,这个法律依据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管理合同只有与建设单位签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与业委会签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确没有后期物业一说,不是物业公司不懂法,是没有办法。是物业公司必须遵守法律,虽然在业主看来不合理。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或者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
※也就是说: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的业主自已也可以提出申请。不要动不动就“法律规定如此明确,开发商就是不去执行,有权部门也不知是咱回事,只知备案不予规范。但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在看,你到底想干什么 ”雪亮的眼睁仔细看看法律全文
※1.这个案子的原告在庭审时有点菜,在法庭上表现不尽人意。
2.《前期物业合司》在《物业条例》中未要求公示,法律要求:在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选业委会那是要公示的。
3.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上班穿制服的事,我有看到金碧花园小区保安是有穿制服的,管理员的制服没有统一,有时管理员经常外出办事,穿便服也可以。
4.金碧花园管理员是不是长安公司的员工,以至是不是将这个项目转包来的,如果凭员工入职与签合同在同一时间就认定转包有点证据不足,公司有了这个项目才请人,很正常。金碧花园管理员与长安公司有没有《劳动合同》,是管理员与长安公司的事,应由其他人告长安公司非法用工。与此案当事人无关。至于被告有怀疑转包就应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此事。
※我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希望长汀的业主多点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可能有些事情看上去不合理,但合法。比如小区业主只有成立业委会才能行使小区的自治权,与物业公司签《物业服务协议》,这是我反复强调的。物业公司也会有做不到位的地方,实在看不下去就炒了物业公司,这也要业主大会做决定。


被: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所谓的物业在庭审举证过程中连自己的合法资质及身份都证明不了,再说其他的都是废话。如果你非法入驻就要强制收费,那跟鬼子进村,强制划定“大东亚共荣圈”有何区别。
※前期物业是由长汀县金碧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而此时所谓的物业属于后期物业,无任如何物业是不能避开业主私下和开发商签合同的,怪只怪物业自己不懂法,上了开发商的当。
※前期物业与开发商签《物业合同》那就有问题请找开发商,你找业主干什么呢???
※金碧花园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物业公司从“长汀县金碧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变成的“龙岩长安物业有限公司”,并不违法
请注意:不违法难道就是合法???请问:业主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呢???明显的就是违反了合同法嘛,还振振有词,简直是屁话!!!
※复印件能作为庭审证据吗?明显就是举不出合法证据,想用复印件来蒙骗法庭,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啊。 前期物业是由长汀县金碧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而此时所谓的物业属于后期物业,无任如何物业是不能避开业主私下和开发商签合同的,怪只怪物业自己不懂法,上了开发商的当。
※前期物业与开发商签《物业合同》那就有问题请找开发商,你找业主干什么呢???
※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不把业主当回事最终倒霉的就是自己!!!
※这回原告的代言人又说了,“国家的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定的,我没有参加大会,我也就不知道,因此我不用遵守。这种推理我想是不行的。开发商是小区前期的大业主,所以有权找物业公司,这种权力直到小区业委会成立,但交物业费的义务是各个业主,这个法律依据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代理人懂法啊!人大制定的全国公民要执行,开发商相当于人大,是众业主的爹,开发商制定的众业主也要执行。他有没有想到业主与开发商的关系只是一种买卖房屋的合同关系,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的关系。业主买房不是买爹或买儿子,一切都要按合同来,一切都要在法律的规范下操作。买房时约定的物业是金碧物业,就是金碧物业。你中途换公司就是违约,这不是很清楚的么?   
开发商很聪明,巧妙地利用“前期物业”这一概念,于是拖啊拖啊,对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的要求不理不睬,业主代表名单交上多久了,就是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他是想永远绑架这多的业主作他的永远的摇钱树啊。他就不怕这么多的房奴苦死,也不怕自己撑死啊。
但是毕竟开发商不是人大,人大制定的法律还是考虑到广大人民的利益的,规定了物业前期的期限。《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到后期物业管理的间隔期大致为两年左右。此后便进入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为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阶段。到2009年6月30日,金碧花园各小区商品房交付入住少则四年,多则达五、六年,早已属于后期业主委员会自主选聘物业的阶段。法律规定如此明确,开发商就是不去执行,有权部门也不知是咱回事,只知备案不予规范。但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在看,你到底想干什么?
开发商是聪明的,是“懂法”的,他知道有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真的会有支持不良老板的法律吗?答曰:“否”。请细看,对于开发商来说,该条指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合同金碧的业主早已和开发商订了,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指定长汀县金碧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并制订有物业管理手册,买受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这一点上说,开发商当初是很守法的。
另外原告真是天真啊,他以为众业主是开发商年迈没有行为能力的老爹或是他还未成年的儿子啊,他代替老子或儿子订合同儿子或老爹出钱啊,但是老爹既已年老、儿子既然还小哪来的钱啊?业主只是跟他买了房啊,没有把自己的公民权卖给他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要知道,没有法律基础、违犯行为对象意愿、违犯社会公德和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服务”不仅不应得到所谓报酬,还应受到制裁和谴责。譬如一个被教唆强奸的强奸犯,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你能说由于事实存在的性关系就确认他们是夫妻,就要求那女子必须对强奸犯尽妻子的义务?这显然是违背社会公平正义,为法律所不容的。
法律、道德、良心,不管是谁,在社会立足,总要掂量掂量,不管你有多少钱,不管你的钱能通神,总要讲点这三样东西。钱要正经的赚,钱太多了折寿啊!

※提成立业主大会的报告的事你不会做,越殂代疱订合同你倒积极。提成立业主大会的报告时“建设部门已不存在”,越殂代疱订合同时就出来了,你这是什么话? “也”是什么意思?表明第一责任,主要责任是开发商嘛!只有在开发商消失或不作为时才“也”。
※那我天天在你家门口玩玩,或者说是看看,打牌或看过路的MM,反正我在你家门口呆着,你给我钱不  花钱是干嘛的,是请人请我们服务的,方面我们的,保障我们的。按你这么说,我天天在县政府门口坐着或逛逛,政府也给俺发工资了。你说服务了一年就一年?那要看业务需不需要你这样的服务!!!
※要搞清楚,是服务,不是管理!!!
※原告方的经典发言:
1、法官问:“你和开发商订的合同有没有公示或给业主看过?”原告:“公示过”。如果不是所谓的物业告业主,众业主从不知道有这样一份东西自己被人卖了。当着众业主的面和法律的面说谎,这算什么? 我帮你做事,又不跟你讲我为什么帮你做事,不知道的人啊,以为他是在学雷锋呢!没成想,他这种“不跟你说”是要造成“事实上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要强要你的钱。可哪里能料到,这业主毕竟是活生生的人,是有思想、有人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啊,你的合同业主不知道,你完全不尊重业主,你高傲地藐视业主,业主自然也就藐视你。
2、对于原告上班期间不穿制服的问题。原告说:“某某是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不要穿制服的。”这就怪了,听说过将军是不要穿军装的吗?胡锦涛出席军队的活动,不也得穿军装吗?
3、原告说,龙岩长安物业是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起诉书里说是三级),资质很高,这样的收费算很低了。律师问原告:你是不是龙岩长安物业的职员?原告:“是聘用的。”问:“什么时候聘用的?”原告:“6月。”问:“哪年6月?”答:“2009年6月。”问:“有聘用证吗?”答:“在公司里。”我说,福建省政府是福建省的最高行政机关。要是有人问我,你和福建省政府是什么关系?我说,是省长。那人问,你有任命书吗?我会说,在省政府。
被告方又问:你有物业管理的资格证书吗?”答:“正在办?”嘿,我已经开了好几年车了,可是我的驾照正在办。我已经开了好几年店了,我的营业执照正在办。我已经枪毙了好几个人了,可是我的持枪证正在办!一个法制社会,这算什么事?
    原告09年6月以前不是龙岩长安物业的职员,6月30日订了个合同,然后就是龙岩的长安物业了,这不是挂靠和转包又是什么?况且一年以后还没有物管的资质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原告还说了,“这些问题我本来可以不回答你。”意思可能就是,只要有权人跟我好就行,谁跟你玩真的,我蒙死你!
4、律师说,收费的根据要看履行合同的情况,你合同承诺的六大类三十六条服务标准,都没有做到。原告驳斥说:“我进驻小区,是为了维护秩序,不是来保护业主的生命财产的。”我总以为这物业公司用“进驻”一词是没文化不懂得那词的意思,没想到他原来是有文化的,那就是他确实把自己当成了“文革”时的军管会,把自己当成了政府和公安局。但政府和公安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呀!他这种霸气和邪气从何而来呢?
5、被告方说,公司更名必须有工商管理部门的认定。原告说,“这是明摆着的嘛,谁就是谁嘛,不要去计较这鸡毛蒜皮的小事。”法律讲究的是事实、规范,哪能这个不计较,那个也不计较,模糊做事呢。当然,许多不法之徒就是利用这样模糊捞取不当利益的。俗话说得好,行不更名,坐不改姓。胡乱改名,必有猫腻。不信你去查查看!
6、原告方说了,现在生活好过了,大家都有钱,加出点物业费不算什么。原告说的话都是不讲法理依据的,是想当然的模糊话。出多少钱要有根据,该出的钱再多也应出,不符合法理依据的不该出的钱一分钱你也别想!
※我端一条椅子坐在你家门口,用一把烂扫帚随便给你扫几下,然后硬向你要钱,你是什么感觉?你说我没请你来啊?我说,你儿子或邻居跟我订了合同。你说,我儿子或邻居没跟我说啊,这个吃人饭做鬼事的短命子,他要订什么合同他出钱,为什么要老子出钱啊,我的公民权力为什么被他剥夺啊?不理他,谁签谁认,太不尊重老子了,什么世道?要是你同意,我就和人签个合同让你试试。
※非法物业,非法费用,拒绝付款!!!
※开发商和物业抛开业主私自订立的合同就是个无较的合同
※原告说,4.金碧花园管理员是不是长安公司的员工,以至是不是将这个项目转包来的,如果凭员工入职与签合同在同一时间就认定转包有点证据不足,公司有了这个项目才请人,很正常。金碧花园管理员与长安公司有没有《劳动合同》,是管理员与长安公司的事,应由其他人告长安公司非法用工。与此案当事人无关。至于被告有怀疑转包就应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此事。
    “有了这个项目才请人”,这不是不打自招吗,这不是明明白白的转包或委托吗?流氓假装是民警去敲诈勒索,那被勒索者说,请出示证件。流氓就说了,你说我不是警察,你拿出证据来。一个公民哪有那么多调查举证的手段。但是好在国家法律不是像70楼的楼主说的那样。公安局的民警办案,要出示警察证。国家工作人员到某单位或和某公民接洽,要有单位介绍信。他们不会说,你不相信我是警察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某机关啊,你不相信你去举证啊。一个流氓说自己是某人的儿子,向某人要钱,某人说,你不是我的儿子。那流氓说,你说我不是你的儿子,你拿出证据来啊,某人拿不出证据,只好给那流氓钱。如果这样都行得通的话,和谐社会如何构建?70楼的口气就是一个流氓。我们相信法官一定不会糊里糊涂地被人骗的。在他们来说,要证据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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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7-24 19:02:01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俗话说“贫不与富斗,民不与官斗”,作为平民百姓的金碧花园业主们,好自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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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7-24 22:08:31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这真是一场很好的普法宣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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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发表于 2010-7-24 22: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听朋友说有这么一个贴子,进来看了,真受到了教育,这就是网络的作用。活生生的例子,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人尽其言,宣传了法律,教育了人心,为维护百姓的利益发挥了作用,也为政府关心民心提供了决策依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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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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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16: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楼上的说得好啊!!!! [s:161]
一壶浊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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