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6楼小彬于2010-07-22 06:30发表的 Re:Re:Re:回 9楼(过路游客) 的帖子 :
按你的这种推理那就是:国家的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定的,我没有参加大会,我也就不知道,因此我不用遵守。这种推理我想是不行的。开发商是小区前期的大业主,所以有权找物业公司,这种权力直到小区业委会成立,但交物业费的义务是各个业主,这个法律依据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回原告的代言人又说了,“国家的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定的,我没有参加大会,我也就不知道,因此我不用遵守。这种推理我想是不行的。开发商是小区前期的大业主,所以有权找物业公司,这种权力直到小区业委会成立,但交物业费的义务是各个业主,这个法律依据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代理人懂法啊!人大制定的全国公民要执行,开发商相当于人大,是众业主的爹,开发商制定的众业主也要执行。他有没有想到业主与开发商的关系只是一种买卖房屋的合同关系,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的关系。业主买房不是买爹或买儿子,一切都要按合同来,一切都要在法律的规范下操作。买房时约定的物业是金碧物业,就是金碧物业。你中途换公司就是违约,这不是很清楚的么?
开发商很聪明,巧妙地利用“前期物业”这一概念,于是拖啊拖啊,对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的要求不理不睬,业主代表名单交上多久了,就是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他是想永远绑架这多的业主作他的永远的摇钱树啊。他就不怕这么多的房奴苦死,也不怕自己撑死啊。
但是毕竟开发商不是人大,人大制定的法律还是考虑到广大人民的利益的,规定了物业前期的期限。《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到后期物业管理的间隔期大致为两年左右。此后便进入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为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阶段。到2009年6月30日,金碧花园各小区商品房交付入住少则四年,多则达五、六年,早已属于后期业主委员会自主选聘物业的阶段。法律规定如此明确,开发商就是不去执行,有权部门也不知是咱回事,只知备案不予规范。但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在看,你到底想干什么?
开发商是聪明的,是“懂法”的,他知道有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真的会有支持不良老板的法律吗?答曰:“否”。请细看,对于开发商来说,该条指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合同金碧的业主早已和开发商订了,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指定长汀县金碧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并制订有物业管理手册,买受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这一点上说,开发商当初是很守法的。
另外原告真是天真啊,他以为众业主是开发商年迈没有行为能力的老爹或是他还未成年的儿子啊,他代替老子或儿子订合同儿子或老爹出钱啊,但是老爹既已年老、儿子既然还小哪来的钱啊?业主只是跟他买了房啊,没有把自己的公民权卖给他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要知道,没有法律基础、违犯行为对象意愿、违犯社会公德和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服务”不仅不应得到所谓报酬,还应受到制裁和谴责。譬如一个被教唆强奸的强奸犯,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你能说由于事实存在的性关系就确认他们是夫妻,就要求那女子必须对强奸犯尽妻子的义务?这显然是违背社会公平正义,为法律所不容的。
法律、道德、良心,不管是谁,在社会立足,总要掂量掂量,不管你有多少钱,不管你的钱能通神,总要讲点这三样东西。钱要正经的赚,钱太多了折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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