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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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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0-7-24 12: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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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84楼游客于2010-07-24 07:04发表的 :
4.金碧花园管理员是不是长安公司的员工,以至是不是将这个项目转包来的,如果凭员工入职与签合同在同一时间就认定转包有点证据不足,公司有了这个项目才请人,很正常。金碧花园管理员与长安公司有没有《劳动合同》,是管理员与长安公司的事,应由其他人告长安公司非法用工。与此案当事人无关。至于被告有怀疑转包就应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此事。
流氓假装是民警去敲诈勒索,那被勒索者说,请出示证件。流氓就说了,你说我不是警察,你拿出证据来。一个公民哪有那么多调查举证的手段。但是好在国家法律不是像70楼的楼主说的那样。公安局的民警办案,要出示警察证。国家工作人员到某单位或和某公民接洽,要有单位介绍信。他们不会说,你不相信我是警察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某机关啊,你不相信你去举证啊。一个流氓说自己是某人的儿子,向某人要钱,某人说,你不是我的儿子。那流氓说,你说我不是你的儿子,你拿出证据来啊,某人拿不出证据,只好给那流氓钱。如果这样都行得通的话,和谐社会如何构建?70楼的口气就是一个流氓。我们相信法官一定会首先调查清楚原被告双方的身分,不会糊里糊涂地被人骗的。在他们来说,要证据不难。
在庭审第一件事就是确认双方身份,被告方已经确认原告是金碧花园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这样庭审才能继续,这么简单的事也忘记了,还好是用“游客”身份上网,就是放什么屁也没有责任。论坛的版主能不能对这种只会在论坛上发贴子,不会注册的网友送一件“马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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